《穿越港綜:開局一人打穿廟街》第173章 尊重法律,尊重自己(2)

作者:哲序·3個月前

一個年輕警員探頭進來,小心翼翼地說:“署長,有一位自稱是林宗軍的律師來了,說要見當事人。”

茅福皺起眉頭,一時沒反應過來:“林宗軍?”

之前那個警員趕緊提醒:“就是捅傷餘勝的那個小子。”

茅福的臉色一下子沉了下來:“捅傷我們同袍還敢請律師?把那律師趕出去!什麼阿貓阿狗都往警署裡放!”

年輕警員縮了縮脖子,但還是硬著頭皮回了一句:“署長,嫌疑人有權見律師,這是法定權利。如果把人趕走,可能會被投訴……”

茅福一掌拍在桌上:“我說趕就趕!投訴?誰敢投訴我?讓他去!我看他能翻出什麼浪!”

年輕警員不敢再多說,低著頭出去了。

沒過多久,門外傳來一陣清晰的腳步聲,高跟鞋踩在地板上,篤篤篤,不急不慢,門沒敲,首接推開了。

一個女人站在門口,二十出頭,身材高挑,穿著一件剪裁利落的深色西裝裙,頭髮盤在腦後,露出一張冷豔的臉。

她手裡拿著一個檔案袋,站得筆首,目光從辦公室裡掃了一圈,最後落在茅福臉上。

“茅署長,我是林宗軍先生的代表律師,歐詠恩。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警隊條例》第50條,我的當事人有權在羈押期間會見律師。您拒絕我進入,己經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茅福的臉色更難看了,他盯著眼前這個女人,腦子裡飛速搜尋著——柴灣附近哪來這麼個硬茬律師?

他冷笑一聲,靠在椅背上,翹起二郎腿:“歐律師是吧?你的當事人涉嫌嚴重傷人,目前正在接受調查。根據規定,警方有權在案件初查階段限制律師會見。你請回吧,等我們調查清楚,自然會通知你。”

歐詠恩沒有動,也沒有生氣。她從檔案袋裡抽出一份檔案,放在桌上,往前推了推。

“《警隊條例》第48條明確規定了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權利,除非有證據表明律師會妨礙調查或串供,否則不得拒絕。茅署長,如果您堅持不讓我見當事人,我會立即向立法局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同時致函給律政司和首席大法官。”

她從口袋裡掏出一張名片,兩根手指夾著,輕輕放在桌上。名片上印著一行字——簡奧偉律師事務所。

茅福的目光落在那個名字上,眼皮跳了一下。

簡奧偉!那個赫赫有名的資深大律師,立法局議員,連首席大法官都要給他幾分面子。

茅福的臉色變了幾變,乾咳了一聲,拿起名片,裝模作樣地看了看,擠出笑臉:

“原來是簡大律師的人,哎呀,歐律師怎麼不早說?誤會,誤會。來人,帶歐律師去見林宗軍。”

歐泳恩收起檔案,把名片收好,面無表情地點了點頭,跟著警員往外走。

走到門口,她忽然停下來,沒有回頭,聲音從背後飄過來:

“茅署長,港城還是講法治和人權的。時代不一樣了,如果你一意孤行,踐踏港城的法治精神。到時候,恐怕就不是一個誤會能解決的了。”

茅福的嘴角抽了一下,沒有接話。

羈押室的門被警員打開了,

林宗軍蜷縮在角落的鐵椅上,雙手被銬在扶手上,臉上青一塊紫一塊,嘴角的血痂還沒掉乾淨。

他抬起頭,看見歐泳恩走進來,愣了一下。

歐泳恩拉過對面的椅子,坐下,把檔案袋放在桌上,開啟,拿出紙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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