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處,關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彈性——這年頭的法律文字寫得粗,粗就意味著解釋空間大。
第三處,關於“多次騷擾”的累計認定。
第四處......
第五處......
第六處......
但真正讓她興奮的是第七處......
一條被埋在司法解釋附錄裡,幾乎沒有人注意到的條款。
“緊急避險(極特殊情形)”
簡單的說,就是為避免正在發生的。重大的生命危險,在不得已情況下采取避險行為,導致第三人死亡,且避險未超過必要限度,可不負刑事責任
“不負刑事責任”這五個字,在何雨水腦子裡炸開。
她盯著腦子裡的那行子,看了整整十分鐘。
“緊急避險(極特殊情形)”。
她把這個詞條,反過來調過去的反覆研究了好幾遍。
不是正當防衛,是避險。
正當防衛還有一個“防衛過當”的帽子扣著。
力道稍微永達了,那就是防衛過當。
可緊急避險不一樣。
只要危險是真實的,正在發生的,醉意威脅生命的。
你為了活命,幹掉對方,那是不犯法的。
關鍵在於六個字——不得已而為之!
首先你要證明你自己,除了這麼幹,就沒有別的活路。
何雨水又檢索了其他條款。
現行的治安條例裡有一條,跟雷軍似的,字寫的很小。
藏在附錄裡面。
大意就是:對於夜間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且有明確傷害意圖行為的人,住戶採取一切合理防衛手段,均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切合理防衛手段。
這個“一切”,彈性太大了。
何雨水嘴角抽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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