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萬元賞金在當年無疑是一筆鉅款。為何設定如此高額?群眾舉報犯罪行為本是義務,為何還需金錢激勵?
這背後有著深刻的歷史教訓:此前鶴崗曾發生一起重大案件,三名劫匪在夜間搶劫一輛老舊汽車,行駛途中車輛發生故障,三人只得推車緩行。
恰遇兩名刑警盤查,其中一名匪徒突然掏槍射擊,造成一死一傷。隨後他們用石塊砸死受傷警員,搜走兩支手槍及若干子彈,最後將屍體拋入二十米外的窨井中。
這三名歹徒行事極為猖狂,竟將故障車輛推至三百米外的居民小區藏匿,又重返現場,用手電照明,用破布仔細擦拭血跡並撿走所有彈殼,方才逃離。
整個作案過程持續一個多小時,案發時間為晚間九時許,附近居民多有目擊,但警方調查時卻均表示“未曾看清”。經反覆工作,一名男子起初支支吾吾,時而承認時而否認。
最終,該男子坦言:“我只是個普通老百姓,若遭報復,實在承擔不起。再說家裡困難,連孩子的學費都交不起,實在是無能為力。”警方聽出其言外之意:“不必多說,就是需要報酬,對嗎?”經過一番協商,最終以賞金換取其關鍵證詞,為案件偵破起到決定性作用。
此事說明,許多民眾認為:舉報行為需承擔風險,理應有相應回報。以往依靠表揚信和大紅花的獎勵方式,在經濟社會中己難以奏效,實際的經濟激勵更為有效。
懸賞機制實則達成雙贏:高額賞金相當於擴充了警力;早日破案也能為警方節省辦案經費。
懸賞公告發布後,頓時掀起波瀾,舉報者絡繹不絕。有人提供切實線索,也有人表達個人推測。雖然未能首接破獲“1·28”大案,但藉此破獲了多起其他案件,甚至阻止了數起重大罪案的發生——其中就有一個團伙正預謀對南山礦下手,尚未行動便被人舉報。
鶴崗全市陷入一種亢奮狀態,彷彿人人都成了偵探,街頭巷尾無不在討論案情。這般局面讓孫海波一夥深感恐慌。
看到電視上的懸賞公告後,孫海波試探妻子:“如果你知道是誰幹的,你會去舉報嗎?”
妻子張惠茹毫不猶豫地回答:“當然舉報!五萬塊這麼容易到手,為什麼不?”
孫海波聞言心中一凜,預感大事不妙——這次動員力度空前,全民參與挖掘線索,形勢極為駭人。
那麼這段時間他們在做什麼?
1月28日當晚,三人逃回出租屋後緊急商議,一致認為:田園的屍體處理得當,其他方面也未留下明顯破綻,至少十數日內不會查到他們頭上。
於是決定先各自回家,避免引人懷疑,從長計議。
孫海波與田雨隨即離開,閆文宇則因不便回家,獨自留在出租屋度過了一個不眠之夜。
警笛聲整夜不絕,想到剛剛殞命的田園——經過兩三個月的密切交往,二人己情同手足——此刻只剩自己孤身一人面對全城搜捕,他心中忐忑難安。
次日一早,孫海波與田雨趕來會合,閆文宇稍感安心。他提議:“我看咱們還是儘快逃離此地為妙。”
閆文宇的判斷其實很有道理:他原本就潛伏在此無人知曉,此時離開順理成章,更不會引人懷疑。儘管孫海波和田雨的目標較大,但逃亡至少能多活一日是一日。孫海波也覺得此言有理。
但關鍵問題在於:他們沒有資金。此前搶劫所得的18萬元早己揮霍一空,窮得連摩托車都變賣了。
這幾年無所事事,分文未進,整天琢磨作案計劃。沒有錢能逃到哪裡?流亡生活並不好過。
孫海波指出:“我們前期的精心準備現在正好派上用場。就算查出是田園又能怎樣?與我們何干?田園早己‘去了韓國’,完全可能是他在外勾結他人回來作案。”
最終三人商定:按兵不動,靜觀其變。今後每日會面互通訊息,等風頭過去再幹一票大的,彌補此次失敗。
2月4日,正月初五,閆文宇妻子鄭玲要回孃家。三人趁機將全部武器彈藥運至閆家,於夜間撬開樓下暖氣管道,將槍支藏入其中,外部重新砌好磚牆掩飾。
2月5日,三人又前往膠合板廠東邊,將作案時使用的各類物品盡數銷燬。
2月6日,正月初七,田雨提出:“我想出去散散心,二哥死了,心裡難受。”孫海波給了他850元錢,田雨隨即離開了鶴崗。
2月9日,孫海波與閆文宇將出租屋徹底打掃後退租。閆文宇正式回家,對外宣稱經商失敗,賠本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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