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章 帶清:僵化律例
此時,有人問起了明朝怎麼處理這些案件。
金禾嘆息著開口了。
“我也專門用關鍵詞搜尋了一下,明實錄裡面就沒有多少這種案件的記載,因為這就不是皇帝喜歡管的事情。”
“更何況大家都知道,大明的皇帝沒那麼勤政,這種案子自然由司法部門負責,刑部大理寺這些是吃乾飯的嗎?”
“不過我還是搜尋了一些記載,讓大家看看區別,首先就是關於毆妻這個關鍵詞。”
話說到這裡,金禾就描述起了這段記載。
“毆妻這個關鍵詞在《清實錄》裡面出現了18次,後來還專門定下了法律條例。
但在明實錄中只出現了一次,而且前因後果是這麼說的,這是朱瞻基時期的記載。”
“壬辰日,皇上審閱司法部門呈上的武職旗軍所犯罪行的情況,下令說。”
“凡是謀劃叛亂、做強盜、圖謀殺人並得到財物、謀劃殺人、作為從犯參與其中、心懷私仇。”
“故意審訊無辜之人導致其死亡、臨陣脫逃、偽造印信、鬥毆殺人、倚仗勢力捆綁人致其死亡。”
“丈夫毆打妻子致其死亡、強奪良家妻女、誣告他人致其死亡、白天搶奪財物並傷人的,都依照法律懲處。”
“這就是唯一一次出現,那麼大明律是怎麼規定的呢?我還專門去搜了一下。”
話題聊到這裡,許多人都想到了清朝那些噁心的法律,打死了還可以減少懲罰。
獨生子那更是好了,簡直賦予了天然的殺人權利。
金禾這邊搜尋完記載笑著開口了。
“大明這條法律還挺完整,如果沒有清朝的律法對比,看起來還挺嚴格,一對比清朝,看起來眉清目秀多了。”
“按照大明律規定,妻子毆打丈夫,杖一百。丈夫願意離婚的,准許。必須丈夫親自告狀,才治罪。”
“導致骨折、傷殘以上,比普通人打架加三等治罪,打成重傷殘疾:絞刑,打死:斬刑,故意殺死:凌遲處死。”
“妾毆打丈夫或毆打正妻。比妻子打丈夫 再加一等,加刑可以加到死刑。”
“丈夫毆打妻子,沒有骨折傷殘,不論罪,這就是古代封建王朝啊,當女人太吃虧了。”
“打成骨折傷殘以上,比普通人打架減二等。”
“必須妻子親自告狀,才治罪。”
“審理時先問夫婦願意離婚。判罪後准許離婚。”
“不願離婚,按罪允許交錢免刑,丈夫打死妻子絞刑。”
“丈夫打傷妾,達到骨折傷殘以上,比打妻子 再減二等。打死妾杖一百,徒三年。”
“妻子毆打、打傷妾,處罰和丈夫打妻子一樣。必須妾親自告狀,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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