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知道這個,必須去保險公司查。
那樣就特別麻煩,很多時候還不好查,因為你的理由不充分。
有劉嘉樂的調查令查起來還是很快的。
查到後透過對比,周雲明確了一件事,吳玉芳購買的這些保險,被保險人為劉嘉樂!
保險是很特殊的,一方面人身依附性很強,另一方面,你像是一些人壽保險,那有很強的儲蓄性有價性,基本上已經成了一種理財方法。
買了保險就能固定獲得利息分紅什麼的,你說那和銀行存款有什麼區別嗎?
當然,分紅型的保險,分紅都是投保人領取的,被保險人享有的是保障權利。
比如大病性質的分紅險,被保險人得了某些病之後就能享有保障。
帶著查詢到的結果,周雲回到了律所,隨即開始整理證據。
三十日後報警的證據,吳玉芳和劉嘉樂的筆錄,以及前五份後四份保險的保單資訊,購買記錄,還有當時劉嘉樂寫的保證書。
以及最重要的,周雲自已寫的“報案證據目錄”。
這玩意其實主要是就是表明這些證據證明了什麼,以及是如何形成一個懷疑鏈條的。
人去抓姦,好抓到了,姦夫也簽了保證書再不見面,還主動提出給錢,沒問題。
結果回來後離婚,這個妻子又不想離,只能說要起訴。
這邊一起訴,第二天妻子就直接買保險,而且買的還是被保險人為姦夫的保險!
你說這兩人之後沒有任何聯絡?
至於中間怎麼聯絡,說了什麼,這就是公安機關的活了。
要想證明誣告陷害罪,首先要有一點,捏造事實做虛假告發。
而這個案子的核心就在於影片結束之後的情況。
章雲帆的影片錄到了劉嘉樂提出給錢那裡,後面討價還價這些都是透過筆錄來還原的。
所以,如果可以證明那倆故意在後面的筆錄裡捏造事實,再證明兩人早就聯絡好有了預謀,那就相當於主客觀統一。
主觀方面想做告發把章雲帆送進去,客觀方面捏造事實做了虛假告發,那誣告陷害就沒有任何問題了。
至於說在筆錄裡捏造事實這個,我們說過,詢問證人和訊問嫌疑人的態度與場所這種那是截然不同的。
訊問嫌疑人是讓你坐在後悔椅上,兩個警察死死地盯著你,可能還會有一些嚇唬之類的話……
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就不一樣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那情況肯定和訊問不一樣,現實中的那些誣告陷害罪,除了紀檢方面的舉報案例外,基本上都是類似手段搞出來的。
至於說很多強姦罪為什麼無罪後不追究,那是因為強姦無罪的原因大部分是證據不充分事實不夠清楚。
換句話說就是模稜兩可,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只不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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