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院告上法庭,你說這是律師?》第168章 這樣就不用考慮執行問題了(2)

作者:左柚姜楠·5個月前

那個叫什麼嶽夏嵐的魔都律師有很大的可能會進去。

周雲看起來笑得有點靦腆,估計誰都想不到,這個看著有點小帥的年輕人居然會有這麼毒的心!

別人打官司要錢,他打官司要命!

不過話說到這裡,於雲濤沒有理由不答應,移交犯罪線索而己,既然發現了那肯定得移交。

銀杉區教育系統地震什麼的,和他這個中院行政庭法官有什麼關係。

想到這裡,於雲濤隨即道:“周律師我去穩住他們,你來報案,送線索不夠,我們把人也送到位。”

“實在不行我把法警叫過來……”

聽到這話,原本還在那裡靦腆的周雲瞬間破功,趕緊道:“還是您辦事周到,我怎麼沒想到呢……”

裡面的幾人都在各自打電話。

嶽夏嵐是和同所的刑辯律師詢問情況。

“對,現在己經判了,我忽略了還有掛靠費的存在,這怎麼辦呢……”

謝主任等人也在打電話,只不過從他們的臉色就能看出來,對面的領導聽到訊息後心情都不怎麼美麗。

本來只是一個民事案件,結果搞到現在人要進去了?

但這個事,弔詭就弔詭在,一旦真的有麻煩,那個高燁偉百分之百會選擇甩鍋的。

為什麼,妨害作證罪不是偽證罪,偽證罪是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

看到了吧,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就算是作偽證,也一般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所以那些凡是搞什麼民事案件中偽證被判刑的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法院能做的就是罰款以及司法拘留。

這也算是一個法律漏洞吧,這些年民事案件中作偽證的情況真的很多。

但是,妨害作證罪不一樣。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賄買就是給好處,這個都懂。

這個罪很特殊不知道大家發現沒,這個罪只處理那些“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看到了吧,也就是說實際作偽證的那個人是不涉及刑事責任的。

相反,指使對方作偽證的人,是會涉及刑事責任。

比較相似的有一個罪名,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說的首白點,買的和賣的都不涉及犯罪,頂多治安處罰,但中間那個介紹的,或者是給提供地方的,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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