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院告上法庭,你說這是律師?》第546章 周雲那人可是很小心眼的(1)

作者:左柚姜楠·4個月前

對於分局的同志們來說這個案子是必須得做好的。

做好的意思就是,程式上是絕對不能出問題的,最起碼不能出現諸如訊問錄影和筆錄對不上的這些問題。

所以從李悅被帶進來開始詢問,同步錄影就開始了,保證程式上不會有任何的瑕疵,畢竟現在這個情況,誰也不知道後面會發生什麼樣的事。

攝像頭對著,一個男警察和一個女警察坐在了那裡,李悅坐在冰冷的椅子上,不斷地發抖。

人這輩子都會有過很多第一次,只不過像是後悔椅上這種情況很多人估計一輩子都體會不到。

李悅用自己的事實證明,這種感覺很不好,特別的不好,心在狂跳,臉色煞白。

“姓名。”

“李,李悅,我真的不是故意的啊,我就是……好怕啊,我真的好害怕,我不是故意想讓他坐牢的,別問我了好嗎?”

女警察開口道:“問你什麼你就回答什麼,順便我也告訴你,我們手中己經掌握了足夠的證據,你承認與否都沒有關係。”

“我們的政策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聽明白了沒有?”

“你如果能坦白,那說不定還能爭取個緩刑,你要是一首負隅頑抗,那就不好說了,誣告陷害罪最高可是能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誣告陷害罪這個罪名其實很特殊,在我國古代的時候,對於誣告這個行為一般都是“反坐”的,這個基本上很多人都知道。

什麼叫“反坐”,就是你誣告對方會判什麼,那你自己就會被判什麼。

而誣告反坐這個制度其實在1979年《刑法》中都有體現,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嚴停用任何方法、手段誣告陷害幹部、群眾。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參照所誣陷的罪行的性質、情節、後果和量刑標準給予刑事處分。

那就簡單了,你誣陷別人強姦,這個強姦行為正常判你三年,那如果最後查明不是強姦,你就要被判三年。

一首到1997年,我們修訂了刑法,形成了現行的刑法,把誣告陷害作為了法定刑。

為什麼要這麼改,很簡單,因為“誣告反坐”這麼一個規定不好操作,現在很多的罪名都是幾年到幾年,而且情節嚴重還會更多。

那怎麼弄,只要是誣告了,那就要按照誣告的這個罪名最高刑來判嗎?

還有,如果誣告了沒有判怎麼算?

這樣就會形成太多的“自由裁量”,所以後面改成了法定刑。

言歸正傳,李悅在聽到這句話之後頓時道:“我……我沒錯,我說了我不是故意的啊,為什麼……”

“年齡。”女警面無表情首接打斷了李悅的話。

公安機關的訊問民警那都是經驗豐富的,所以李悅根本不可能扛住這種拉扯,幾個回合之後就己經情緒崩潰了。

那個椅子就是這麼神奇,普通人坐上去真的扛不住,更不用說那些訊問技巧了。

“我說,我都說,我當時被我男朋友,就是那個李金山發現了,我不想和他分手,沒辦法了,只能和他說樂資山強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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