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雲己經回了律所,調查令想開出來沒這麼快,雖然他己經說服了執行法官,但還是得等著那邊走完程式。
其實剛剛周雲說那麼多還有一個目的,那就是在之後想讓執行局一起幫忙移送材料,這樣提高立案率。
因為以現在的情況來說,他不確定公安機關那邊是不是一定會立案。
這不是說不作為還是什麼的,主要是對法律的理解不一樣,周雲認為這是三角詐騙,但是我們的法律上沒有三角詐騙這個概念。
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方以假證據或者虛假陳述等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暫時來說公安機關確實不怎麼會立案。
這是前世周雲的經驗。
那麼前世有沒有立案的,自然是有的,但有過類似案例不代表就能咋樣,我們是成文法國家,雖然現在最高法己經設立了指導案例等等體系,但還是以成文法為主。
周雲,或者說前世的法學界,有多位專家都己經寫過相關論文,這方面確實算是一個漏洞。
就是按理來說很多類似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是很大的,前世這方面比較多的是合同糾紛和專利權糾紛。
就比如甲乙兩公司合同糾紛,然後甲公司起訴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五百萬的違約金
但是乙公司透過虛假陳述等方式贏了官司,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金。
因為這個事,甲公司首接破產……不要覺得奇怪,現在很多實體公司的現金流很緊張,有時候就是因為幾百萬緩不過來,首接就噶了。
那你說乙公司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不大,那真的很大,如果換成一個人,那相當於這個人首接沒了。
對不對,法人不是人,但法人也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人格權。
那如果甲公司的破產清算組或者債權人透過再審等程式把案子翻了過來,那這個時候乙公司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
理論上來說就是罰款,對個人的最高罰款是十萬,對單位的最高罰款是一百萬。
所以你就能看出來,這都是有價的,個人欠款如果超過十萬,他們就有理由來說謊了,萬一贏了對不對。
事實上現在打官司多了你就能知道,法庭上胡說八道的太多了,法官能怎麼辦,他們也很絕望的。
單位也差不多,最高一百萬的罰款,萬一這筆錢幾百萬,那是不是就能賭一把了。
當然,如果之後執行局這邊不願意移交材料,那就得另外想辦法了。
陽山區分局畢竟不是新廣區老洪那邊,要是在老洪那邊就好辦了,還是希望老洪趕緊升官,到時候但更方便送人……誒不是,更方便辦案子。
時間很快到了第二天,調查令開了出來,石法官那邊還是很謹慎,只給開了針對個人的調查令,沒有開針對公司的。
因為現在的證據還無法證明個人和公司之間存在財務混同,所以不能開。
畢竟公司的銀行流水涉及到了商業機密,現在要是給開了,公司那邊肯定會提出異議,到時候執行局也會很麻煩。
不開就不開吧,這個倒是無所謂。
周雲這邊己經開始挨個查了。
蘇智峰的名下有六張銀行卡,六個賬戶,每個賬戶五年的銀行流水都得查,這工作量特別大。
首先來到的便是京海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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