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院告上法庭,你說這是律師?》第371章 對面的代理律師名字咋這麼眼熟呢(1)

作者:左柚姜楠·4個月前

稍微比較複雜的案子,理論上都應該會有庭前證據交換的程式。

這個和開庭不一樣,就是專門組織的一個證據交換,讓雙方瞭解對方的證據,然後做好質證準備。

一般普通的案子,庭前證據交換後幾天或者一週就能開庭,如果那些特別複雜的案子,證據交換之後可能還會有特別多的調查。

目的也是為了避免證據突襲。

那些小說和影視劇裡動不動就我們提交一份新證據……天爺爺啊,你這是在考對方律師還是在考法官啊。

如果都這樣,那庭審將會變成以下這種情況。

開庭了,猜一猜我給你準備了個什麼寶貝……行吧,休庭。

再次開庭,對方來一句:“猜猜我給你準備了什麼寶貝?”

休庭,再開庭,我方:“猜猜我給你準備了什麼寶貝……”

繼續休庭,然後再開……那都搞證據突襲還開個屁的庭啊,法官只會想著把這些人統統鯊了!

實務中有沒有證據突襲,有,而且還不少,按道理來說要罰款的。

但是罰款這種事,一般都要上報,由領導簽字才行,正常比如要分管的副院長,罰款多的還得院長簽字。

再加上一些律師在本地有關係,所以法官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

但說白了你搞證據突襲,對方就完全可以申請休庭延期,正常都能延期幾天或者一週,人家不可能說沒有反應時間。

休庭了花個幾天的時間慢慢找規定來質證就行。

如果你這個證據本來就能贏,那為什麼不首接提出來呢,所以正常情況下搞證據突襲是沒什麼意義的。

除非是什麼情況,確實你這關係硬,一審證據突襲法官沒有給對方時間然後判了。

但是一審靠著證據突襲打贏了官司,人家可以申請二審,二審你證據突襲贏了,人家可以申請再審。

這樣也確實有好處,那就是能拖時間,用罰款來換時間,只能說看值不值吧。

比較簡單的案子,或者法官不想麻煩的案子,一般就都放一起。

庭前調解和證據交換什麼的都放在一起,或者先證據交換再調解。

而這次,法官就是首接把這些事放在了一起,這樣省事。

廣市的一個區法院門口,周雲見到了曹婉晴,本來今天她沒必要出庭,但還是來了。

老杜自然是不會錯過這樣的機會,只不過他沒辦法作為代理人參與庭審,只能以旁聽的身份進入法庭。

三個人正要往裡走,然後就看到潘總和一男一女兩個人走了過來。

那兩個人看裝扮和氣質就知道肯定是律師了,關鍵看起來年紀也不是很大。

本來也不用說什麼,但是老杜覺得不舒服,什麼檔次敢比周律師收的錢還多!

“喲,潘總來了啊,這就是你們那收費二十萬的律師?”老杜首接上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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