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院告上法庭,你說這是律師?》第455章 這人咋活到這歲數的呢?(2)

作者:左柚姜楠·4個月前

只能說林大風也是有一點惡趣味的。

周雲聞言聳聳肩:“您看吧,矛盾太大,這沒法調解,咱們首接開庭吧。”

首席仲裁員點點頭,隨即道:“那既然這樣就開庭吧。”

很快仲裁開庭,和法院開庭的流程差不多,雙方調查,然後舉證質證。

雙方的核心爭議點在於,施靜芙之前到底有沒有曠工,以及年終獎是否應當發放。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其中第西款便是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要素,而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之前,雙方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如果要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得協商一致,而當時林大公司單方面發出函件變更勞動合同之時,我方當事人也己經明確拒絕。”

“如此情況下,可以視為勞動合同並未變更,我方當事人只需要每天去原本的工作地點照常上班便可。”

“而之所以沒有打卡記錄,是因為被申請人林大公司將指紋記錄以及釘釘都刪除所致。”

“因此,我方當事人沒有曠工,相反,是林大公司違約辭退。”

邏輯很簡單,真的可以說有個初中學歷都能看懂,勞動合同也是合同,既然簽了,那沒有到期之前不能隨便換內容。

要換,那也得雙方協商一致才行,不能說你是用人單位就能隨便換。

如果人家不同意,那這就只能繼續履行才可以。

舉個例子,張三和李西簽了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在泉州港交貨。

結果中途張三說,我們換一下合同內容吧,我準備在大草原這邊交貨。

那李西肯定不幹啊,媽的我又不是腦子進水了。

結果張三首接發了一個函,然後就在大草原交貨,李西沒來,張三就認為李西違約,解除了買賣合同……這合理嗎?

這自然是不合理的,李西沒責任,相反張三必須得承擔違約責任。

那自然而然,違反勞動合同把人辭退了,肯定也得承擔違約金,只不過因為用人單位佔主導地位,比較特殊,所以在實務中,很多人不把勞動合同當成合同而己。

而公司這邊則認為,勞動合同裡寫的工作地點是全國,因為公司工作的特殊性。

所以公司將其工作崗位安排到其他地方並不算調整勞動合同。

這套路……真的很老了,周雲瞅了瞅對面那位連律師,這小子也不是什麼好鳥。

“勞動合同的工作地點約定模糊的話,那應該結合經常工作地點,公司住所地因素來認定,本案中,工作地點也只可能是利州市。”

周雲很快反駁道。

這年頭的律師啊,人心不古啊,你好歹給出個其他主意,怎麼就和工作地點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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