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這個東西,從來都是一環扣一環的,我們國家一貫的政策就是預防為主,因為真的發生災害,那說什麼都晚了。
所以,從一開始周雲就沒打算起訴那個煤礦。
民事糾紛必須得透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嗎?反正周雲不這麼認為。
看看那些村民的情況吧,連這壓縮到了最低的律師費都拿不出來,那起訴的訴訟費怎麼來交呢。
民事訴訟的訴訟費可是和訴訟標的額掛鉤的,這麼一個案子,那要的錢肯定不會少,自然而然訴訟費也水漲船高。
問題來了,這筆錢誰出呢。
當然可以說贏了官司讓被告出,但你起訴的時候那也得先拿出來墊付對不對。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民事訴訟贏了官司,執行怎麼辦,那個煤礦能不能拿出這麼多的錢來呢。
如果對方拿不出這筆錢,那是不是還得再透過一系列複雜的執行程式來追錢呢,那樣麻煩不說,問題還不一定能解決。
雖然周雲很自信自己的專業能力,但是,有時候專業能力也沒辦法解決一些事,如果煤礦真的沒錢,財產隔離又做的很好,那自己就很難追到煤礦老闆身上。
周雲一貫的思維就是這樣,打民事訴訟,必須得考慮執行問題,不然贏了官司有個屁用,拿不到錢這官司豈不是和沒打一樣啊。
之後便是這個案子最關鍵的一個點,這個錢賠了,之後怎麼辦。
目前對於這方面的賠償問題,也是要對這些人房子進行一個分級,一共應該是有西級。
一級二級是不需要搬遷的,一般都是建議加固,三級乃至於西級才會進行一個搬遷。
但是問題來了,賠償加固後就沒事了嗎?
煤礦可是一首開著的,後面還會繼續開採,還會繼續放炮,那你這房子後面又出現問題怎麼辦,是不是還要再起訴啊?
同樣,搬遷方面怎麼來搬遷,一般的方法是搬遷到禁採區,那還會帶來另一個問題,人家都是村民,都指著那兩畝地來活的。
你把他搬到其他地方,他怎麼種這個地呢?
隨便用屁股都能想到一堆問題,這遠不是一個所謂的民事訴訟就能解決的。
所以,這個案子必須得用到周氏法則第二條,找爹論!
誰是煤礦的爹,法院嗎,當然不是了,在這個案子裡,法院根本不算什麼。
行政機關,或者說負責煤礦審批,安全檢查等等這方面的相關部門那才是真的爹!
你一個煤礦不聽話是不是,來來來安全隱患,你給我好好整改吧,給你停半年,慢慢整改。
這才是真的爹,找爹論的核心就是,找的那個爹必須對他兒子要有支配能力,必須是這個爹說什麼,兒子就得聽什麼,這樣你找這個爹才有用。
那麼不管用什麼樣的手段,必須得把縣裡給拉進來,讓他們去逼著煤礦出錢,這樣的情況下,煤礦才會有錢,這麼說能明白嗎。
起訴,贏了官司,煤礦背後的公司是有很大的可能沒錢的,但是隻要他這個煤礦還想繼續開,那他爹讓他爆金幣的時候他是必須得拿出錢來的。
公司沒錢是吧,老闆自己掏腰包都得把這筆錢拿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