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縣法院的領導們有了決議,那就是移交這個案件。
至於說案件移交之後,公安機關怎麼處理,那是公安機關的問題,反正他們這邊肯定是要移交的。
換句話說就是他們不可能背這個鍋。
不然到時候那個姓周的拍個影片出來,哦呦,你看,這個案子證據都這麼明確了,結果法院開庭發現這些問題居然都不移交犯罪線索,都認為這不是犯罪?
這法院什麼水平啊,這點都看不出來。
到時候網上一噴,那就會讓法院很被動。
而如果周雲好巧不巧去報案,然後還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那就更尷尬了。
普通人並不會去管你法院這些方面的具體判斷,他們只會說,這法院不懂法。
就這話,不管放在哪個法院頭上都會讓他們頂不住。
所以,移交是肯定要移交的,但是現在又有一個新的問題。
那就是現在審理的法院是平和縣法院,而如果要移交犯罪線索的話,必須得移交到臨上縣公安局去。
因為在這個案子裡犯罪行為的發生地就是臨上縣,那麼顯而易見的是,對,這個案子有管轄權的就是臨上縣公安機關。
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他們要想移送犯罪線索肯定要移送給臨上縣公安機關才行。
這種跨地域的移送當然也是可以的,只是沒有本縣這麼方便而己。
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平和縣法院這邊有兩個辦法。第一是首接移送給臨上縣那邊,第二則是給本地這邊進行報案。
由本地公安機關接收之後,再根據管轄權進行移送。
平和縣法院自然選的是第二個辦法,之所以這麼做,原因也很簡單,這樣做可以由本地公安機關再做一次評估。
不要小看這個轉手,體制內待過的都知道,這種情況的轉手,那就意味著你這邊給對方做了背書。
畢竟這個案子很麻煩,在這樣的情況下,拉著本地公安機關一起接手那肯定是最好的。
而這種性質的報案,其實公安機關是不能拒絕的。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很多人都經歷過類似的情況,那就是去公安機關報案,然後對方說這個案子不在我們管轄範圍。
就是以此為由拒絕給你立案。
但其實這種是不行的,最起碼按照規定來說,應該必須得接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
所以可以看出來,正常來說,只要是刑事犯罪,你去報案,都必須得給你接,接了之後根據管轄情況來進行移送。
但這是理論上的情況,實際上嘛,那就另說了,反正最後又是公安機關承擔了一切。
於是很快,平和縣法院這邊通知了當地的公安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