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六千萬,只能在縣城花?》第476章 地主家都沒餘糧啦(1)

作者:鳳失凰·1個月前

“不是,他有病吧?告我們幹什麼?”陸鳶率先問道。

“很好理解,這是逼陸總下場應對。”方瑜回答。

“訴訟理由呢。”陸明問道。

方瑜遞給陸明一份起訴狀,陸明接過大致看了看。

【徵收補償方案未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土地管理法》規定)。

徵收補償方案未公示滿30天(違反法定程式)。

原告未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書》,補償標準未告知。

補償標準過低,違反“公平補償”原則:

原告房屋建築面積約500平方米,實際投入超過400萬元。

被告僅給予168平方米安置房(市場價約100萬),補償標準遠低於原告實際損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徵收補償應當保證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被告雲夢投資系徵收的實際受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本次徵收的目的是為雲夢投資的產業佈局服務(五個鄉鎮街道化改造,最終受益者是雲夢投資)。

雲夢投資作為實際受益人,應當承擔公平補償的連帶責任。】

“這麼專業?”

“嗯。”方瑜點點頭,“這應該是專門請了律師。”

“他這理由都有法定依據嗎?”陸明又問。

“起訴政府是有法定依據的,但告我們基本站不住腳,畢竟徵收補償是政府職能範圍內的,跟我們無關,他所謂的徵收是為雲夢投資產業佈局服務,純屬猜測,無事實依據。”方瑜回答。

“他的房子,本身合不合法?”

“我查過了,這個基本是歷史遺留問題,早年間他家兄弟多,宅基地面積本身就比比人家的大一些,那時候自然擴建這一塊,管得沒那麼嚴,後來等他重新蓋房,地面四層,地下一層,這個也是拿到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他這等於是五層了,能給批?”陸明問道。

“這個審批權在鄉里,原則上是不給批的。”方瑜說道,“但也有個例,據瞭解當時陳五徵得村委、街坊四鄰書面同意,後來又報備縣住建局、國土局聯合複核……”

“也是個能人啊。”陸明感嘆,“走動關係這一塊,是有一手的。不過他是土方起家,這些老闆這麼遵守法律嗎,這邊還沒定論呢,那邊就起訴了?”

陸明看著蘇清淺。

蘇清淺秒懂:“懂你意思,我這就去查一下,背後有沒有其他人鼓動。”

方瑜問道:“用不用我陪你一起去趟陳五家裡,瞭解一下情況?”

陸明想了想,擺擺手,“不用,等會兒,王縣長過來,我們一起去。”

“王縣長約過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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