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很苦吧?有一點
二零二零年末,聖誕節前後。
林詩言赴獄中探視黎恆,後兩人在探視間內簽署離婚協議,正式離婚。
二零二一年,黎恆第一次提起上訴,要求重審追車案,並提交了當年的行車記錄儀。
記錄儀中顯示,黎恆當時駕駛的汽車突然加速,連他自己也始料未及。
其餘的上訴材料中,黎恆再度表明自己並不知道前方的保姆車是馬爾斯的車。
且,他仍然堅持事發當天,自己沒有飲酒。
法官受理了上訴,二次審查過後,倒是發現了一點端倪。
當年黎恆和馬爾斯在賽場鬥毆後,雙方都沒有選擇報警,而是直接離開了場館,身邊是各自的隊友和教練。
出場館後,黎恆的身影出現在街邊的攝像頭下,馬爾斯的團隊卻不知所蹤。
監控下的事發前一個小時裡,黎恆沒有任何異常。
他站在路邊發呆,隊友則去一旁的麥當勞裡買晚餐。
很快,該隊友遞給黎恆一個漢堡,一杯可樂,還伸手拍了拍黎恆的肩膀,似乎是在安慰他。
律師重新查閱了當年所有的監控錄影,包括賽場內的攝像頭。
黎恆的身影無縫銜接的出現在各個鏡頭下,連一秒鐘的空白也不曾有,完全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最終,法院決定傳喚黎恆的隊友,因為在街邊的監控影片裡,黎恆當晚喝的唯一一杯飲品,就是那杯可樂。
該隊友得到傳喚,很是平靜的出了庭。
法官問他遞給黎恆的可樂是否有酒精,他否認。
接著又補充說,作為隊友,他知道黎恆有酗酒的習慣,車裡還經常備著烈酒。
黎恆聽完了這番話,也沒說什麼,只是重複提交了行車記錄儀裡的影像。
影像裡,黎恆一直在開車,全程沒有喝東西的動作。
該隊友看到錄影後,頗不屑的一笑。
“這錄影只有八分鐘,黎恆從上車到開進隧道,一共用了十二分鐘,四分鐘的時間,以黎哥的好酒量,足夠幹掉半瓶伏特加了。”
這一年的上訴沒有成功,法官以記錄影像不完整為由,駁回了黎恆的重審訴求。
彼時黎恆坐在被告席,什麼表情也沒有。
行車記錄儀裡的影像,事發當天就被毀壞了。
他入獄這一年,是老頭兒四處奔走求人,才恢覆出了這短短的八分鐘。
可是,法官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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