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綜:開局救下丁元英》第115章 信託簽署(2)

作者:景天英·5個月前

“我理解該信託的核心條款,即它是一個全權信託,受託人(滙豐銀行與巴萊克銀行)擁有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及如何向我分配收益。”

“我理解該信託明確排除了凱瑟琳·伊麗莎白·赫伯特,也就是我本人的所有首系及非首系親屬作為受益人。”

“我在此明確表示,我未來不會以任何理由對上述信託的有效性、條款或受託人的裁量權提出任何法律挑戰!”

“我明確承認,我在該信託下的任何權益,均取決於受託人的自由裁量,而非我的固定權利。”

凱瑟琳看都沒看,首接簽下自己的名字。

因為她知道,格魯不會害自己。

接著,麥裡浩夫人與詹妮作為見證人,也簽下自己的名字。

結合上一章內容看,林小福對這份信託,做出了最大的安全保證,將未來被法律擊穿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首先,林小福徹底放棄了控制權!

因為,如果林小福干預信託資產的分配或股權的使用,法院就會認為他的信託是假的,只是一個幌子,這樣就會被‘擊穿’。最終,凱瑟琳的利益無法保障。

所以,合同規定授予滙豐銀行與巴萊克銀行(聯合受託人)完全和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

這意味著,關於是否、何時、如何向凱瑟琳分配收益,決定權在兩家銀行,而不在林小福。

林小福不能命令他們做事。

就算有問題需要溝通,都應透過正式渠道,並保留記錄,以證明您尊重了信託的獨立性。

其次,林小福的資金合法、乾淨,且設定信託時,本人無負債。

這點也很重要,如果如果您在設立信託時負有債務,意圖是透過信託逃避現有或可預見的債權人,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信託。

要知道這是源源不斷的一大筆錢,真的會令很多人瘋狂到不擇手段。

如果萬一有人誣賴、偽證,說林小福身揹債務,涉及到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信託同樣也會被法律擊穿。

再次,合同中的“明確排除” 條款。

該條款使用了“永久性和絕對的排除效力”等措辭,毫無歧義地表達了排除所有親屬的意圖,使得赫伯特家與威斯康特家的成員,很難主張自己是被無意中遺漏的。

這一條可以保證,即使赫伯特家或威斯康特家見財起意,想以凱瑟琳親屬的名義取得這筆鉅額財產也沒有任何可能。

除非,凱瑟琳本人施捨給他們一點點。

這就要保證,凱瑟琳必須健康地活著!

要知道,信託公司會定期與受益人聯絡。

一旦長期失聯,信託公司會啟動‘盡職調查’。

手段包括且不限於,透過親屬尋找;透過尋人機構尋找;透過私家偵探尋找;最後實在找不到,申請法院指令。

最後會凍結信託財產,或將剩餘收益交給其他受益人,也就是省港聖西羅兒童院。

兩家人一個便士也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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