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綜:開局救下丁元英》第113章 信託,不可撤銷!(2)

作者:景天英·5個月前

“我相信匯豐銀行、巴克萊銀行與恆利斯律所的信譽,我希望滙豐與巴克萊能夠幫我處理一筆信託,也希望二位律師能幫我處理一下以下事宜……”

林小福向西人介紹一下自己要辦的業務。

“我將與麥裡浩夫人、桑德伯格先生,共同開了一家公司——‘MLS’餐飲公司。在這個公司裡我佔有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我希望……”

西人都表示可以明白,但今天需要斟酌一下,明天拿出一份合同草案。

林小福表示感謝,並將他們也安置在索林特大酒店。

第二天清晨,林小福與詹妮早早地來到酒店會議室,兩位銀行的代表也拿出關鍵條款的草案。

本信託契約於西元一九八一年九月*日,由以下各方訂立:

委託人:林小福(以下簡稱“委託人”)

受託人: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信託部;巴萊克銀行有限公司信託部;(以下簡稱“共同受託人”)

受益人:本契約附件A所列明之人士。(凱瑟琳·伊麗莎白·赫伯特女士,現為凱瑟琳·伊麗莎白·赫伯特·威斯康特夫人)

鑑於:

委託人己合法擁有MLS公司(以下簡稱“信託基金”)20%的股份。

委託人希望設立一個不可撤銷的全權信託,將上述資產轉讓予共同受託人,並約定本契約之條款。

據此,雙方約定如下:

委託人特此不可撤銷地將附件B中所述的初始資產(即MLS公司20%的股份)轉讓給共同受託人,共同受託人同意以其作為受託人的身份接受該資產。

上述資產,連同共同受託人此後可能接收的任何其他資產,應構成信託基金,由受託人根據本契約的條款持有和管理。

……

本信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附件A所列明的主要受益人——凱瑟琳·伊麗莎白·赫伯特女士的利益、福祉和生活維持而持有和管理信託基金。

主要受益人:凱瑟琳·伊麗莎白·赫伯特,證件號碼:*******(以下簡稱“主要受益人”)。

剩餘受益人:在本信託終止時,若信託基金仍有剩餘,則以主要受益人的名義發放給省港聖西羅兒童院。

……

儘管有上述規定,特此明確宣告:

委託人的任何首系親屬(包括但不限於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任何非首系親屬,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成為本信託的受益人!

無論是以首接、間接或或有方式,且均無權從本信託中獲得任何利益。 本條款旨在產生永久性和絕對的排除效力。

……

受託人擁有完全和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何時、以何種方式及向何種程度為任何受益人的利益分配信託基金的收入或本金。

在行使此項權力時,受託人應優先考慮主要受益人凱瑟琳·伊麗莎白·赫伯特女士的利益和福祉,並應將其作為分配決策時的首要考量物件。

為本信託之目的,受託人享有廣泛的管理權力,包括但不限於:

。產資何任的金基託信賃租、賣買、理管、有持

。權票投括包,利權有所的東司公SLM為作使行

。用費的問顧業專他其及師計會、鏢保、師律請聘、用費房住、費療醫、費活生付支於限不但括包,項款的質何任付支,持維活生或祉福、益利的人益何任為

。金佣人託及費稅、用費理管有所除扣中金基託信從

……

:後最

!託信銷撤可不為託信本

。利權的託信本銷撤或改修及以權制控、權有所的金基託信對棄放地久永、全完,起日之移轉產資完並署簽約契本自人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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