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判決書
全文只有155個字。
155個字,認定了一個人的生死。
判決書是這樣寫的——
“呼格於1996年4月9日晚8:40許,酒後竄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諾和木勒大街內蒙古第一毛紡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處,窺探後隨闖入女廁所內,對楊某某採用威脅。捂嘴。扼頸等暴力手段,強行將其拖到隔離牆上,扒開衣褲進行流氓猥褻,後聽到外面有動靜便逃離了現場,楊某某因其扼頸窒息而當場死亡。”
每一個字,都像一把釘子,釘進呼格的命裡。
終審後,呼格的父親李三仁去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他求檢察官,一定要查清楚,我兒子不是殺人犯。
接待他的檢察官,拒絕了他。
李三仁站在檢察院門口,半天沒動。
天很藍,風很大,他什麼也說不出來。
這裡需要補一段背景,才能看懂為什麼這個案子走得這麼快。
1983年,第一次“嚴打”開始。
嚴打,全稱“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活動”。
那時候治安亂,上面要求從嚴。從重。從快。
公檢法三家原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嚴打一來,變成了配合優先,制約靠後。
1996年到1997年,是第二次嚴打。
G49姦殺案,正好撞上了這波嚴打。
嚴打時期,暴力案件的處理程式大致是這樣的:一審法院迅速下判,二審法院不做開庭審理,只“書面審”。
書面審沒發現大問題,就維持原判。
二審和死刑複核兩道程式,合二為一。
呼格其實有過一次當面向法官申辯的機會。
但那唯一的一次庭審裡,他只來得及簡短說了自己報案的經過,根本沒有機會針對檢方的證據做任何抗辯。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二審裁定出來的第五天——1996年6月10日。
清晨6點,烏蘭恰特,死刑公判大會。
呼格和另外三名死刑犯被繩子捆著,押上高臺。
臺下人山人海,對面的雙層樓上擠滿了圍觀的腦袋。
。了響槍,點01午上
。天26共一,決槍日01月6到,案報日9月4從
。天二十六
。字行幾的上書決判紙一了變,子夥小歲81的跳蹦活個一
。議思可不得覺都,度速個這起憶回師律深資界法司的案此解瞭,後年多很
。譜離得快也度速個這,期時打嚴在是使即
。年半到月個三得也,行執到捕逮完走常正,子案的鑿確據證是算就
。權核複刑死了回收式正院法民人高最,年7002
。理審庭開須必審二,訴上人事當果如後判宣審一,案人殺意故的通普起一,後以那從
。庭開面的人告被著當,所守看到趕會法的院高
。用適律法和定認實事的案全查審新重,庭議合組法高最,京北到送宗卷有所,後之判原持維
。止為點疑何任有沒認確到直,問詢行進實事鍵關就面當,地押羈人告被到趕京北從要還法的法高最
。年半要也快最,行執終最到判宣審一從,來下走程流套一樣這
。天26了用只,格呼而
。限下的間時案結定規有沒裡文條律法
。年一到年半得也常正,誤耽不都鐘分一算就,節環套整一這......核複。審二。審一。訴起。查偵。捕逮。留拘,道知都人有所但
。狠很得且而,了被式程:事件一明說能只,天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