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天大案紀實》第69章 判決書(1)

作者:風流笑笑聲·5個月前

第69章 判決書

全文只有155個字。

155個字,認定了一個人的生死。

判決書是這樣寫的——

“呼格於1996年4月9日晚8:40許,酒後竄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諾和木勒大街內蒙古第一毛紡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處,窺探後隨闖入女廁所內,對楊某某採用威脅。捂嘴。扼頸等暴力手段,強行將其拖到隔離牆上,扒開衣褲進行流氓猥褻,後聽到外面有動靜便逃離了現場,楊某某因其扼頸窒息而當場死亡。”

每一個字,都像一把釘子,釘進呼格的命裡。

終審後,呼格的父親李三仁去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他求檢察官,一定要查清楚,我兒子不是殺人犯。

接待他的檢察官,拒絕了他。

李三仁站在檢察院門口,半天沒動。

天很藍,風很大,他什麼也說不出來。

這裡需要補一段背景,才能看懂為什麼這個案子走得這麼快。

1983年,第一次“嚴打”開始。

嚴打,全稱“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活動”。

那時候治安亂,上面要求從嚴。從重。從快。

公檢法三家原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嚴打一來,變成了配合優先,制約靠後。

1996年到1997年,是第二次嚴打。

G49姦殺案,正好撞上了這波嚴打。

嚴打時期,暴力案件的處理程式大致是這樣的:一審法院迅速下判,二審法院不做開庭審理,只“書面審”。

書面審沒發現大問題,就維持原判。

二審和死刑複核兩道程式,合二為一。

呼格其實有過一次當面向法官申辯的機會。

但那唯一的一次庭審裡,他只來得及簡短說了自己報案的經過,根本沒有機會針對檢方的證據做任何抗辯。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二審裁定出來的第五天——1996年6月10日。

清晨6點,烏蘭恰特,死刑公判大會。

呼格和另外三名死刑犯被繩子捆著,押上高臺。

臺下人山人海,對面的雙層樓上擠滿了圍觀的腦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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