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天大案紀實》第77章 一案兩凶(1)

作者:風流笑笑聲·5個月前

草草完事之後,趙志紅一秒都沒停。

他用盡全身力氣,掐住了耀紅的脖子。

耀紅恨極了他。

她雙眼血紅,面目猙獰,拼盡最後的力氣瘋狂掙扎——恨不得把這個畜生一起拖進地獄。

但她沒能掙脫。

趙志紅掐死了她。

他自己也累得快虛脫了,躺在麵包車後座,大口大口喘氣,歇了五六分鐘,才起身翻找財物。

只找到了七十多塊錢。

他把屍體拉到某廠到大橋之間的一段路旁,在樹林裡挖了個坑,埋了。

後來,警方根據趙志紅的供述和指認,找到了那具屍體。

DNA比對,就是耀紅。

那把挖坑的鐵鍬也找到了。

證人證言、現場勘驗……一條鏈,全對得上。

他認了。

2005年,趙志紅的罪惡狂潮。

7個月時間,作案6起,侵犯6人,殺死5人。

猖狂到了極點。

警方後來把所有證據彙總在一起——被害人體內的精斑DNA鑑定一致,現場提取的指紋與趙志紅的指紋吻合,受害者的報案陳述、辨認筆錄、傷情鑑定、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環環相扣。

趙志紅自己也供認不諱。

我國刑事訴訟法寫得清清楚楚:判處案件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要判一個人有罪,必須把所有證據放在一起審,確實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才行。

2006年年底,呼和浩特中院的一審判決下來了。

趙志紅被認定犯下17起案件——故意殺人、侵犯、搶劫、盜竊,加起來一共17起。

他用刀刺、用繩子勒、往水缸裡按,手段殘忍,致6人死亡。

侵犯幼女2人、成年婦女10人。

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

但是,法院同時認定:有4起案件,暫時不能算到他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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