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一個所謂的被害人報案,沒有任何一份報案材料,沒有一個人說自己遭受了財產損失!”
“第二,江遠有沒有非法佔有資金的目的?
他收了定金,既沒有揮霍,也沒有轉移,更沒有跑路。
現在錢全在我這張卡里原封不動。
甚至他最初壓根就不知道對方會給錢,最初完全就是一個玩笑話。
所以他從一開始就沒有把錢據為己有的主觀故意。
這和典型的詐騙也就是所謂的騙到錢就消失這種情況,完全就是兩碼事!”
“第三,錯誤認識與財產處分的因果鏈不成立!
那個外國人是為了從事違法軍火交易,主動打錢的。
不是被江遠騙得陷入錯誤認知後自願交付的。
他們是明知違法卻仍然鋌而走險,是自擔風險的民事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詐騙受害!”
劉保霞頓了頓,更加強硬的說道:“封局,您剛才說這錢是詐騙所得的。
可無被害人、無損失、無非法佔有目的、無因果關係,西個核心要件全都不滿足,憑什麼認定江遠的錢是詐騙所得?
江遠頂多是虛構了交易事由,屬於民事欺詐範疇,是民事糾紛,根本夠不上刑事犯罪!”
封騰連忙沉思說道:“民事行為?那你為何被fbl釋出了通緝令,還高達兩千萬懸賞金?”
“民事行為?江遠是不是用槍械和武器圖片作為依據,向那個外國人發不了不實資訊?”
“是否屬於違法?”
劉保霞聞言,勾起一抹冷峭的笑容。
她抬手製止封騰欲要辯解的手勢。
隨後字字鏗鏘有力,首接搬出法律條文逐條駁斥。
“封局,您先別急著扣帽子!先回答我三個問題:第一,江遠有無實際售賣軍火的行為?第二,傳送網路圖片是否等同於非法交易?第三,境外通緝令能否首接作為國內定罪依據?”
她停頓了一下,不等封騰開口,便繼續朗聲續道,“我現在就用法律條文,把這件事說清楚!”
“首先,針對您說的槍械武器圖片事情。
依據《X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才構成犯罪;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主體僅限依法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江遠只是網上找了公開武器圖片傳送,無實物、無貨源、無交易行為,三無俱全,根本不滿足涉槍類犯罪的構成要件!他既沒製造、也沒販賣,更無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發幾張圖片,連治安管理處罰的範疇都夠不上!”
“其次,您提到的FBL通緝令。
境外通緝令在我國不具備首接法律效力!依據《X法》屬地管轄原則,江遠的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應適用我國法律;那些外國人意圖購買軍火從事違法活動,屬於非法意圖不受法律保護,他們沒有報案、沒有損失、沒有維權,FBL的通緝令,只是他們一廂情願的單邊行為,不能作為認定江遠犯罪的證據!”
“最後,回到民事與刑事的邊界。
《X法》謙抑性原則明確,只有當民事、行政手段無法規制時,才動用刑罰。江遠虛構軍火交易,全程無佔有資金的故意、無被害人損失、無社會危害性,純屬戲謔式民事戲謔行為,連民事欺詐都算不上,更遑論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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