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接沒收財團、商人的財產很簡單,但勢必引起較大的動盪。
為此陸承鈞制定了一份清算方案。
先讓林志堂以省長身份,釋出了《北雄島殖民資產清算公告》。
第一項,要求扶桑財團、商人,限期內拿出資產合理的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供材料者,一律視為非法掠奪。
材料需要標註清楚,從哪採購,花費多少,是否回執,要有明晰的交易流水。
第二項,僱傭勞工、礦工、苦力,是否按照標準工資支付,傷殘、工傷等是否按照標準進行賠付,若未按要求進行勞務聘請,罰三倍!
第三項,調查財團、商人等人員的詳細資訊,是否有違法犯罪之罪行,需按照大夏律法,統一進行懲治。該罰款罰款,該扣押扣押,該問責問責!
第西項,資產性質不同,按不同的規定執行,譬如土地、礦產等資產,必須迴歸大夏所有,以此補償扶桑執政期間的苛稅雜政。
最終解釋條款:
-對首接參與屠殺、鎮壓、虐待北雄島民眾的扶桑軍官、工廠管理人員,移交軍事法庭,依法判處死刑或長期監禁。
- 對積極參與殖民掠奪、協助扶桑政府實施暴政的扶桑商人、財團高管,判處有期徒刑,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對一般參與人員,若能主動交代罪行、配合調查、退還非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理,限期離境。
湯一鳴快速的掃了一眼資產清算公告,心裡對少帥的佩服無以復加。
他明明可以首接搶,還非得編出如此一套可以自圓其說的東西。
前邊幾項根本不用看,凡是出現在北雄島上的扶桑人,或多或少都參與了殖民活動,不僅要上交非法所得,還要接受制裁。
哪一個不是靠著殖民統治發家?
哪一個手上沒沾過掠奪的髒錢?
沒參與過欺壓民眾?
按這套標準查下來,沒有人能全身而退。
從輕處理,限期離境的說法,看看聽聽就得了,必不可能按這一條執行的。
陸承鈞不僅想扣下他們所有的資產,還要合理合法的跟這些人要賠償。
把人扣下,等家族拿錢贖人。
“高,少帥實在是高,我會親自跟大家說明資產清算的意思。”
“讓執行軍官充分理解少帥的苦心。”
一般一般,世界第三吧。
陸承鈞受到湯一鳴的奉承,深知人外有人,天外有天的道理。
遠在大洋彼岸的漂洋國,就有跟他一般狠的資本之父,只不過對方還未嶄露頭角罷了。
“對了,我還真忘了一點,明確任何人不得無辜破壞資產,否則按資產價值重罰,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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