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林菲爾咖啡館里的那些事》第418章 情節嚴重(1)

作者:甜菲爾·5個月前

第418章 情節嚴重

羅曉明淡淡的笑著點了一下頭:

羅曉明(菲爾同學):“ “你說得全對,是的!她真的‘做到’我訴狀上羅列所有,所以,我的訴狀儘量把情節嚴重化,這樣才能構成犯罪。” ”

菲爾抓到了‘儘量’二字:

菲爾:“ “你的取證……確實嗎?””

羅曉明(菲爾同學):“ “當然啦,這位委託人,請不要懷疑我的專業水平,以為我用了‘儘量’這個詞,你就質疑我啦。””

菲爾:“ “解釋。””

羅曉明(菲爾同學):“ “呵,放心吧,我收集的證據絕對OK;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就已經夠用了,不過,要是你這位老闆娘再極端點……那就更‘完美’了。””

菲爾:“ “啥意思?極端?””

羅曉明(菲爾同學):“ “對啊,如果行為人的誹謗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那量刑可就完全不同嘍。””

周寧眉頭一緊:

周寧:“ “你胡說什麼呢?因為那種垃圾讓姐自殘?虧你說得出口。””

羅曉明(菲爾同學):“ “我就這麼一說嘛,你怎麼還急了吶!好了好了,我說錯話了,保證以後不說這樣的話,別急啊!””

周寧白了他一眼:

周寧:“ “說點正經的吧,有事沒事就愛聊閒,非要姐懟你幾句才舒服。””

羅曉明(菲爾同學):“ “嘿嘿,好,說正事!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行為人透過資訊網路捏造事實造謠、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應由法院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菲爾認真的看著羅曉明:

菲爾:“ “所以,情節嚴重是指……被誹謗人,也就是我,出現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情況,對嗎?””

羅曉明(菲爾同學):“ “可以這麼理解。””

菲爾:“ “這種情況能判她多少年?””

羅曉明(菲爾同學):“ “老同學,你怎麼還問呢?是沒聽懂嗎?我不說過了嘛,重複一次啊,涉及到行為嚴重的,網路誹謗罪在法典中,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且可能剝奪政治權利。””

菲爾:“ “懂了!””

劉莉低撥出聲,撇著嘴:

劉莉:“ “菲爾姐要自殘或自殺,才能讓她判三年以下,太不划算了。””

周寧認同的點頭:

周寧:“ “確實不划算!曉明,如果沒有這些嚴重的情節,那她會是個啥結果啊?””

羅曉明(菲爾同學):“ “其實,網路誹謗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透過資訊網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捏造事實,前提是,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心態,明知會損害他人的名譽卻仍然實施;情節嚴重的受害者,精神和身體傷害是一方面,還有,受害人社會評價下降,影響到了受害者的工作和生活。””

劉莉馬上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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