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繼續宣讀。
“檢方指控被告於去年九月至今年二月期間,利用其在公司擔任高階軟體工程師的職務便利,未經授權訪問公司客戶資料庫,竊取超過三萬名客戶的個人資訊……”
陳銘靠在椅背上開始思考。
一個程式設計師偷了三萬人的資料……在美國,這種犯罪程度模糊的案子,結果通常取決於律師有多貴而不是罪有多重。
隨後是律師對候選人的提問環節。
檢方女律師先站起來。
她四十出頭,穿一身深色套裝,說話像砍柴,每個問題都乾脆利落的直奔要害。
“在座各位,你們有沒有人或者直系親屬在資訊科技領域工作?”
五六隻手舉了起來。
“有沒有人是資料洩露事件的受害者?”
這次大約十五個人舉手——在美國問這個問題跟問“有沒有在洛杉磯堵過車”差不多,答案几乎一定是有。
陳銘則兩次都沒舉手。
他的策略很明確,只要表現得像一塊木頭,無聊到讓兩邊律師都懶得要他就算勝利。
隨後輪到辯方律師提問。
“各位……你們有沒有人認為大型科技公司對員工的許可權管理存在系統性問題,導致員工可能在無意中接觸到超出職責的資料?”
陳銘聽著這個藉口想笑,但他選擇繼續當木頭。
但就算一直陳默,提問還是輪到他了。
“陳先生……”檢方女律師翻了翻資料。
“你是南加大的醫學生?”
“是。”
“你們在實習中接觸過患者的敏感資訊嗎?”
“有時會。”
“你是否認為有權接觸敏感資料的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完全的個人責任?”
陳銘想了一秒。
如果說“是”,檢方可能會下留他,如果說“不是”,辯方可能會留他。
他需要說一句兩邊都不喜歡的話才行。
“我認為在一個完善的系統裡是這樣的,但如果是在所有人都用同一個密碼登入的系統裡,個人責任和系統漏洞則需要一起討論。”
陳銘覺得這個回答足夠模糊到讓兩邊都不想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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