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天國拯救》第四百四十五章 :銀行業務(1)

作者:一劍之刃·4個月前

真相是藏在迷霧裡的匕首。聰明人不會伸手去抓,而是會吹散迷霧,讓握刀的人暴露在陽光下。

為什麼中世紀放貸的大都是尤大人?

因為《路加福音》6:35中寫明,不允許放高利貸。因為貨幣本身不能創造財富,收取利息是利用他人的需要牟利,是一種罪惡。

所以基督徒之間互相收取利息會被教會譴責,甚至無法獲得救贖。

而尤大教令相對寬鬆:

猶太律法《塔木德》禁止尤大人之間收取利息,但允許向“外人”放貸取息。

這使得這群善於鑽法律和宗教空子的“聰明人”找到了發財之路,從而肆無忌憚的向基督徒放貸。

當然,尤大人被被排除在許多行會、公職之外,不允許擁有土地也是重要原因。

放貸是少數向他們開放的、能夠謀生的職業之一。

統治者利用尤大人放貸,他們則可以透過徵稅或直接沒收尤大人的財富獲利,同時讓他們承擔了公眾對債務的怨恨。

這樣做的好處就是領主有了“白手套”揹負罵名,壞處就是高利貸破壞了市場秩序和人民生活。

所以彼得才要撇開尤大人,開辦銀行。

至於怎麼避開《聖經》裡的約束?歷史已經給出了答案:

----既然不允許“高利貸”,那我不收取高利息不就行了。

文藝復興時期,美第奇家族使用的招數就是如此,發明了各種規避“高利貸”罪名的金融工具:

一曰匯票:一種跨境支付和信貸工具,利息被隱藏在匯率差或手續費中。

二曰利潤分成:我向借貸者提供資金,算是合夥人,所以分享他一點利潤,這很合理吧?

三曰風險抵押:將利息解釋為對借款人可能違約的“風險補償”,因為怕你欠債不還,所以發放貸款時,先把一部分利息扣除,也很合理吧?

這些創新使得大規模、合法的信貸業務成為可能,大量基督徒湧入金融行業,佛羅倫薩的美第奇銀行也最先吃到了蛋糕。

之後還要進行神學與法學方面的辯經。

明確什麼是“高利貸”?彼得之前在布拉格時頒佈的《打擊高利貸罪犯令》就是一項很好的嘗試。

四條政令:

1,年借貸利率不得超過24%;

2,年借貸利率24%-36%的,借貸人只准收回本金;

3,年借貸利率超過36%的為高利貸,無需歸還本金及利息;

4,年借貸利率超過48%的為犯罪,借貸人需抄沒家產,入獄服刑。

明確多高的利息是“高利貸”,以及違反之後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從而將經文中的金融禁令,從“禁止一切利息”到“禁止過高的、剝削性的利息”的觀念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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