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實贓物去向,追查銷贓渠道。在證據比對固定方面,
民警要將新發現的物證與嫌疑人口供、之前系列搶劫案的物證進行交叉比對,
形成相互印證的堅固證據鏈。隨後辦案民警帶著在外地取證中發現的新問題、新線索,
回來再次提審張俊等嫌疑人,進行細節核實和深挖,確保每一起案件、
每一個環節都清晰確鑿,不留任何疑點。民警們奔波於各地,風餐露宿,
熬夜加班是家常便飯。過程雖然辛苦,但成果顯著。一份份紮實的證人筆錄、
一頁頁嚴謹的現場勘察報告、一件件被追回的贓物...如同拼圖般,
將張俊犯罪團伙在德市及外省犯下的所有罪行,完整地、清晰地拼接起來,
形成了一個無可辯駁的、邏輯嚴密的證據閉環。在這個過程中,
李南展現出了超越常人的全域性觀和法律程式意識。他不僅帶領二中隊高效完成了分配的任務,
還主動向分局黨委和魏傑提出了一個關鍵建議:
“魏大,本案案情重大複雜,涉案地域廣,證據材料繁多,犯罪嫌疑人多,
涉嫌罪名多搶劫、殺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劫持人質等。為了保證後續訴訟順利進行,
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我建議立即提請新區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
李南的建議非常專業且具有前瞻性。檢察院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有幾大好處:
一是引導偵查取證, 檢察官可以從提起公訴的角度,對偵查機關收集證據的方向、
範圍、標準提出建議,確保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避免偵查工作走彎路,
減少證據瑕疵,為後續法庭指控打下堅實基礎。二是監督偵查活動,
對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同步監督,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確保程序正義。三是熟悉案情,提高效率,
檢察官提前熟悉案情,可以大大縮短審查起訴的時間,加快訴訟程序,
尤其對於此類複雜案件,效果尤為明顯。最後一點就是共同研判疑難問題,
就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疑難問題,偵檢雙方可以共同研究,形成共識,
減少後續退查的可能。魏傑和分局領導經過研究,認為李南的建議非常及時和必要,
立即向新區人民檢察院發出了《提前介入邀請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