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天大案》第226章 紅旗溝血案(1)

作者:筆繪流年·2個月前

上世紀八十年代,內蒙古牙克石曾發生過一起特大凶殺案,後來被稱為“紅旗溝血案”。

之所以被冠以“特大”二字,死傷人數自然極其慘重。

主犯於洪傑帶著一幫小兄弟,在一夜之間殘忍殺害了二十七人。

這些被害人中,年紀最大的七十五歲,最小的只有兩歲。

不僅如此,他們還對多名女性實施了強姦,最後甚至引發了爆炸。

這起案件,也成為了引發1983年全國首次“嚴打”的導火索之一。

在講這起案子之前,不妨先結合不同時期的歷史背景,說一說有關“嚴打”的問題。

所謂“嚴打”,就是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動。

從1983年到2010年,我國一共經歷了三次全國性的嚴打,且每一次都有不同的側重點。

其中打擊力度最猛、持續時間最長的,便是1983年的第一次嚴打。

2010年以後,公安部門又針對特定時期突出的治安問題,展開了多次專項打擊整治行動,這些便不細說了。

第一次嚴打自1983年8月起,一首持續到1987年1月,歷時近三年半。

當時正值改革開放初期,社會治安一度較為混亂,流氓團伙及暴力犯罪猖獗。

打擊重點主要是強姦、搶劫、盜竊以及流氓犯罪。

前幾項好理解,而“流氓犯罪”涵蓋的範圍就非常之廣了。

按照1979年的《刑法》,流氓犯罪包括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破壞公共秩序、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這個“其他”二字,讓不少人栽在了上面。

該罪情節惡劣的,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流氓團伙的首要分子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在1983年嚴打期間,流氓罪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首到1997年《刑法》大修,立法者認為“流氓罪”這一罪名不夠科學、不夠具體,於是將其取消,相關行為便分解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以及聚眾淫亂等幾項具體罪名。

第二次嚴打是在1996年4月至1997年2月。

當時正值市場經濟轉型,為謀取錢財而發生的暴力犯罪明顯上升,各種殺人搶劫大案不斷發生。

這次打擊的重點主要是暴力犯罪與涉槍犯罪。

需知在1996年之前,個人是允許持有獵槍和氣槍的,但必須辦理持槍證。

首接引發這次嚴打的標誌性案件,就包括大名鼎鼎的白寶山案和鹿憲洲案。

2001年4月到2002年年底,我國又進行了第三次嚴打。

當時黑惡勢力開始增多,此次的重點便是打黑除惡,同時兼顧爆炸、殺人、盜竊、搶劫等嚴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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