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一萬兩,侯府棄子當自強!》第41章代經營,隱患已除!(2)

作者:兔兔會飛·3個月前

她抱著這堆東西,一大早便待在她哥的房門外。

等她哥醒了,她將這東西推了過去。

“哥,幫我瞧瞧唄?”

方旭看著桌上那份東西,沉默了好一陣。

最後只說了一句:“你比我強。”

方若晴沒客氣。

把她哥當成了驢使,趕在他上值之前,將這份東西又整理了一下。

之後便揣著箋紙就回了上河村。

此刻坐在林成修對面,她將整理的內容一一道來。

“東家請看。”

她指著箋紙上的第一條,正色道。

“《商律通則》第十四條但書有云:“凡委託經營之田產,委託期內,田主不得擅自撤約毀契,違者以背信論處,罰沒田產歸委託方所有。””

“也就是說,簽了委託經營契約,在約定期內,任何人不得單方面毀約。”

她又指向第二條。

“《均田令》第十五條附則明文:“凡以商行資財購入之田產,雖署民名,然其購資來源。開墾投入皆可溯。”

“若田主背約獨佔,商行可援引此條,追索前期投入之全部銀兩及溢價賠付。””

“就算有人鐵了心要走,他得把我們投進去的每一文錢連本帶利吐出來。”

“荒地開墾成良田,前後投入少說也要十幾兩銀子一畝,他們拿得出來?”

方若晴嘴角微勾,語速越發的快。

“還有第三條。”

她指向最後一條。

“前朝布政使裴安在越州推行“永佃定約”時,曾奏請朝廷增設一則:“凡受贈田產者,需服約滿五年,方可取得完整處分權,五年之內,田權雖在其名下,然處分權歸委託方所有。””

“此則後被收入《景國田制彙編》第七卷,雖非正式律條,但屬“地方慣例入典”,各州府衙門皆認可其效力。”

她收回手,看著林成修。

“三條合一,隱患已除。”

“《論語》有云:“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可有了這些條例,我們做的每一步,便是名正言順,有法可依。”

“縱使日後有人心生異念,也翻不起什麼浪花來。”

方若晴說完,雙手平放膝頭,靜等東家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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