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5章 先佔原則
歐洲的法律最早起源於古羅馬,其中包括「市民法」和「萬民法」兩部分。
其中,「市民法」規定了羅馬市民之間的法律關係,「萬民法」主要規定羅馬公民與異邦人及異邦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市民法」就相當於現在的國內法,而「萬民法」則就相當於現在的國際法。
早在西元前5世紀中葉,古羅馬就有了第一部正式撰寫成文並公佈的「市民法」」
:《十二銅表法》。
這是一部被刻在十二塊銅板上的律法,每一塊銅板稱為一「表」,裡面有很多奴隸制時代特有的法律條文,今天來看很有意思。
比如,其中第四表:父親的權利中就有這麼幾條:
1)。一個肉眼可見身患殘疾的新生兒必須立即被處死。
2b)。家長如三次賣掉了自己的同一個孩子,這個孩子即脫離家長權而獲得解放。
這也就是後來人們常說的,羅馬人的孩子可以賣三次」的由來。
還有其中第六表:財產權利的第五條中規定:
5)。妻子是丈夫家庭財產的一部分,如果妻子不想被丈夫控制,就必須每年從家裡搬出來住3天。
總之,《十二銅表法》雖然看著十分簡陋,但它在後續的執行中逐漸變的更加詳細而完善。
一開始他只規定了羅馬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後來羅馬人與其他城邦交流越來越多。
為了解決羅馬人與其他城邦人法律關係,逐漸出現了一些相關的新條文,這就是「萬民法」的誕生。
古羅馬的「萬民法」就是世界上第一部,調解「國」與「國」之間處事原則的法律,被法律界視為現代國際法的源頭。
而在古羅馬「萬民法」中,將「先佔」原則作為所有權」取得方法的判定依據,範圍涵蓋野獸。寶石及未開發土地。
羅馬法學家認為:如果人類果真能夠生活在「自然」的制度下,「先佔」必將成為他們的實踐之一。
「先佔」是一個手續程式,透過這個手續程式,原始世界的「無人物件」在世界歷史中即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
英國法制史大儒梅因認為:羅馬人的「先佔」原則,以及法學家把這一原則發展而成的規則,是所有現代「國際法」有關「戰利品」和在新發現國家中取得主權等主題的起源。
「先佔」原則被視為最古老的財產取得方式之一。
到了大航海時代,縱橫大洋的歐洲列強之間,對於海洋上的島嶼等無主的土地,就有了一個共同遵守的原則,那就是「先佔先得」。
比如,大航海時代歐洲人「發現」美洲的過程,就是將印第安人的土地變成自己「合法土地」的過程。
雖然他們是強盜做派,但卻偏偏有自己的一套「合法性」準則。
在宣佈佔領新土地時,其言行舉止頗為鄭重,有繁多的儀式,摻雜了騎士做派與天主教宗教傳統。
探險家們在來到新土地後,要舉起一面有王室徽章的旗幟,迎著風揮舞著起來,讓附近的所有人都看到。
比如西班牙著名探險家巴斯克。努涅斯。德。巴爾沃亞在宣稱佔領太平洋及其沿岸土地時,就是這麼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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