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回2008,這江湖狗都不混!》第30章 就怕流氓有文化(2)

作者:文字畫家·2個月前

陳小軍有些心虛的說道。

面對林陽的逼視,他始終不敢正視對方的眼睛。

「我顛倒是非?呵呵,咱們還是先討論一下,你剛才當著這麼多人的面侮辱誹謗我們這些人的事情吧。」

「根據華夏《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並且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構成侮辱誹謗罪,一般可以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林陽侃侃而談,將法律條文背得頭頭是道,並闡明瞭陳小軍的罪行。

張豪和四眼等人,不禁張大了嘴巴,陽哥什麼時候學的法律啊。

這張嘴就來的熟悉程度一看就是長年累月學習的結果。

果然優秀的人為什麼優秀,因為人家優秀之外比你更努力。

四眼心裡想的則是,不愧是陽哥,他們出來混的,要是能懂法律的話。

只要把握好尺度,豈不是可以無法無天。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林陽的一番言論,頓時讓陳小軍臉色發白,身軀微微顫抖。

可他為了儲存自己的顏面,依舊嘴硬道:「你少在這裡胡說八道,誰知道你說的法律條文是不是你胡編亂造的。」

陳小軍不相信一個混子能夠熟讀法律條文。

在場的不少人也都覺得不可能。

說幾句話就觸犯法律了?

他們平時跟人吵架罵人,咋一點事情都沒有。

都覺得林陽危言聳聽。

「他說的都是真的,是屬於《刑法》裡的條文一字不差。」

盧晚晴突然開口道。

她因為出身治安世家,家裡的法律書籍不要太多,她從小耳濡目染。

對於法律條文倒背如流。

陳小軍自然不會懷疑盧晚晴話裡的真實性,只是他想不明白,對方為什麼要多嘴。

這不是給林陽遞刀子嘛。

這時,有人好奇地開啟手裡搜尋發現果然有這條法律條款。

「我去,還真的有這個條款,跟剛才那個年輕人說的一字不差。」

「我以後可不敢亂說話了,省得被人抓住把柄就倒黴了。」

「就衝剛才這位小兄弟那麼闊氣請我們吃飯,我覺得他說得肯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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