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木之牆》第 15 章 摘要本文重建登陸後第三十六個月至第三十八(1)

作者:許若塵·3個月前

第 15 章

摘要

本文重建登陸後第三十六個月至第三十八個月間,新人類火在營地議事會上公開質疑配給制度的事件全過程。核心證據來自常先的議事會記錄、歧伯的新人類行為觀察報告續篇,以及媧皇就火的行為致羲和的簡短函件。三份檔案交叉印證,表明這是新人類首次在正式場合主動發聲。火以羲和自己頒佈的分級制度草案為依據,要求華胥規則對新人類一視同仁。羲和當眾回應了火的質詢,但未對配給方案做實質性修改。本文將在結論部分討論這一事件對新人類群體的雙重影響——火贏得了部分新人類的認同,但也加深了它與巖之間的裂痕。

一、引言

上一節論述了羲和提出三級分類制度並遭到媧皇駁斥的全過程。分級制度以“暫行管理方案”形式歸檔後,在營地中引發了連鎖反應。華胥工人對制度的反應總體平淡——在他們看來,新人類的分級與自身日常勞動沒有直接關聯。但新人類群體內部,火與巖對制度的解讀截然相反。火認為分級制度雖然苛刻,但至少第一次以書面形式承認了新人類擁有“權利”這一概念——哪怕是分等級的權利。巖則認為分級制度是陷阱——它用第一等級的空集給了新人類一個永遠無法兌現的承諾,同時用第二、第三等級的細則將不平等合法化。

兩種解讀的碰撞,在隨後一次例行議事會上被推到了前臺。火的發言不是私下抱怨,不是勞動間隙的牢騷,而是以正式議事會旁聽者身份遞交發言申請、經羲和審批同意後的公開質詢。這是新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有成員在正式場合主動發聲。

本章使用的原始檔案包括:常先議事會記錄(編號J-048)、歧伯新人類行為觀察報告續篇(編號J-049)、媧皇就火的行為致羲和的簡短函件(編號J-030)。三份檔案集中在登陸後第三十六個月至第三十八個月。

二、火的發言申請與羲和的批准

火向常先提交了正式發言申請。申請內容簡短,寫在從觀測日誌上撕下的一頁空白息壤編碼紙背面:“新人類代表火,申請在下次例行議事會上就配給制度發言。發言時間不超過三分鐘。”

常先將申請轉呈羲和。羲和在申請上批了兩行字:“准許。發言時間三分鐘。不計入正式議程,作為旁聽意見記錄。”

媧皇在事後得知批准決定時,正在工程艙整理實驗資料。她在日誌邊緣手寫了一行備註:“他批准了。不是因為他想聽火說什麼,而是因為火用了他的規則——書面申請、正式程式、不超過三分鐘。他批准的不是火的質詢,是火對規則本身的服從。”

三、議事會上的發言

[常先議事會記錄摘錄]

編號:J-048

記錄時間:登陸後第三十七個月

本次例行議事會第七項議程結束後,新人類代表火作為旁聽者發表意見。

火:我只有一個問題。羲和指揮官的分級制度草案裡寫了——第二等級新人類可參與生產勞動並享有相應配給。我想問,“相應配給”是什麼意思?中型新人類搬運息壤殘骸的體力消耗是農田工的三倍。草案裡沒有寫三倍消耗對應三倍配給。是不是“相應”只是相應於等級,不是相應於勞動強度?

羲和:相應配給指與同等級華胥工人的基準配給標準掛鉤。第二等級新人類的基準配給標準等同於華胥工人的最低配給線。超出基準的部分,由各部門按實際勞動強度自行調配。

火:自行調配的依據是什麼?有沒有一個標準說我搬運了多少噸息壤殘骸就該多拿多少口糧?

羲和:目前沒有量化標準。調配由所在部門的華胥主管根據實際情況裁量。

火:也就是說,中型搬運工多消耗的體力能不能得到口糧補償,取決於華胥主管的個人判斷。如果主管覺得它們不需要多拿,它們就沒得多拿。這是裁量權,不是權利。

羲和:你說權利——你從草案的哪一條推匯出新人類享有超出基準配給的權利?

火:我沒有從草案裡推匯出這個權利。我是從您的草案裡推匯出“權利”這個詞本身第一次被用在華胥人和新人類之間。第一等級有“與華胥人同等的權利”,第二等級有“相應配給”,第三等級有“基礎生存保障”。這三個詞不一樣,但都是權利。您把權利寫進了法律——雖然只是暫行方案。既然寫了,我就想問清楚權利的邊界。

沉默。

羲和:邊界就是我剛才說的基準線。超出基準的部分,目前沒有量化標準。

火沒有再追問。它點頭,說了聲“明白”,回到旁聽席。它在旁聽席上坐下來的動作,和每次上完工後在木棚角落裡盤腿坐下來的動作一模一樣——膝蓋先著地,然後身體往後靠,雙手擱在腿上。覺醒者記錄了這一姿態,在備註中寫道:“它沒有失望。它本來就沒有期待。”

四、事後的反應

[歧伯新人類行為觀察報告續篇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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