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忠熙起身,朝法官和陪審員等點點頭,“接下來,我就本案調查進行說明。審判長、各位陪審員:我方認為,本案並非單純的交通肇事。
首先,被告人申秀時與死者李擇憲之間存在強烈的復仇動機——李擇憲曾開車撞死了申秀時的妻子,並在對方求救時置之不理。也因此,今日的肇事行為存在故意性,需深入核查是否為蓄意傷害。”
申秀時坐在被告席,聞言放在桌面上的雙手不由緊了緊。
金忠熙繼續道,“其次,死者的親屬,李擇憲的哥哥李擇明出具諒解書,意圖減輕申秀時判刑力度。更存疑的是,申秀時的兒子,在日明山高中同期獲得旭日集團公益專案的資助並即將前往美國留學。
二者時間線高度重合、利益關聯明顯,存在李擇明以公益專案收買申秀時以買兇殺人的合理性懷疑。該諒解書自願性、真實性存疑,我方認為不應作為從輕量刑依據。
綜上,請求法庭:
1.對日明山高中公益專案選拔過程、雙方資金與溝通記錄進行調查
2.認定申秀時的行為動機惡劣,若為故意則按傷害致死判刑
3.在量刑時排除諒解書的從輕效力,依法從重處罰
4.傳喚李擇明進行有關問詢以及調查。”
法官認真聽完,看向申秀時的律師,“被告方進行陳述。”
申秀時沒有請律師,今天到場的律師是法院為了保障公平性和人權配備給他的國選辯護人,費用由國家承擔。
對方起身,朝席位上的人頷了頷首,助手點開電腦操控一旁的電子屏,配合著他的陳述順序。
“審判長、各位陪審員:以下我針對檢察官的質詢進行回覆。
首先,本案屬業務過失,申秀時案發時駕駛貨車是為了運輸修車店零部件,老闆證詞與季度運輸記錄可證明,此為固定工作路線與時間的常規履職,不存在刻意等候或蓄意衝撞。”
電子屏上,一張張登記表貼出,下方有申秀時確認汽車零部件進貨數量的簽名和時間,與案發點剛好每隔三個月。
金忠熙抿了抿唇,她在思考旭日週年慶的時間地點是不是李擇明安排的,為了配合申秀時的工作時間。但這些也能歸於是巧合,並不能指出來當做罪證。
“我方認為,事故系突發路況處置失誤導致,與李擇憲曾撞死其被告人妻子無因果關聯,更無“復仇殺人”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鏈,應按業務過失致死定性,而非故意傷害。
第二,公益專案與利益輸送無關,純屬合規選拔。申秀時兒子獲旭日集團公益專案資助,核心依據有三:
①該專案已持續5年,有公開選拔標準與流程檔案
②其子在校成績優異,提交的成績單、推薦信等材料完全符合專案門檻
③選拔由校方獨立評審,無旭日等第三方干預記錄,與諒解書籤署無時間繫結、無利益對價。檢察官所說的“買兇殺人”純屬主觀臆斷,懇請法庭調取專案檔案核驗。”
助理操控滑鼠列出申秀時兒子的成績單,但為了保護隱私,名字部分進行了打碼處理。
律師頓了頓,繼續道,“第三,諒解書真實自願,無任何交易前提。李擇明出具諒解書,源於被告人申秀時在事發後主動撥打急救電話並積極自首,誠懇悔罪,所以被告親屬認可事故為過失、希望化解兩家積怨,並無任何金錢或利益交換。
我方認為,諒解書真實性不允質疑,符合韓國刑事訴訟中和解從輕的原則,依法應作為量刑從輕情節。另外,被告人申秀時系初犯,案發後未逃逸、積極救助並配合調查,也取得了死者家屬合法有效的諒解。
綜上,本案是一起單純業務過失事故,檢察官所言的“復仇動機”“利益輸送”均為主觀臆斷,無證據支撐,懇請法庭排除不合理懷疑,依法作出公正、寬緩的判決。”
所有人心底都知道這一切都太巧了,金忠熙也點明瞭前因後果,但律師的辯詞無可挑剔。
一張張陳列的檔案、證詞、日明山高中公益專案報告都在明晃晃告訴所有人,申秀時不是故意傷害,一切的一切只是巧合。電子屏上,諒解書末尾李擇明的親筆簽名和私印在這種時刻顯得愈發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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