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新神》第369章 理由(1)

作者:趕緊吃·2個月前

第369章 理由

「決鬥」的風氣,在美利加算是由來已久。

受舊大陸上流社會習俗的影響,正式的公開決鬥其實還挺麻煩,甚至還會有公開出版的「決鬥手冊」,專門用來規範決鬥中的各種細節,

比如說需要提前釋出公開宣告。等待對方接受挑戰。約定場所和多方的見證者。簽訂契約。安排助手甚至是醫護人員到場等等。

不能在私底下堵住人搞「突然襲擊」,也不能把槍口都頂到別人的腦門上了,才說這是一場公平的決鬥,當然更不允許在分出勝負之後補槍,

從最初的來源上講,「決鬥」是一定階層以上的文明人之間的「尊嚴或榮譽之爭」,而不是下等人之間的「生死之鬥」,

一開始起碼也得是位「騎士」,才有資格發起或者接受挑戰。

普通人在舊大陸,至少在從中世紀以來的絕大部分時間裡,都是沒有資格進行「決鬥」的,

在歷史中,「普通人的決鬥」通常會被冠以別的名詞,比如說「謀殺」。「故意傷害」,或者「打架鬥毆」什麼的。

不過和很多人印象中不一樣的是,

哪怕是在美利加的南方,其實也很早就開始禁止「決鬥」了。

美利加之前決鬥風氣最盛的時期,大概是在聯邦剛剛獨立不久的那個年代,在當年算是正式把「貴族特權」共享到「所有自由民」身上的象徵之一,

就連像美利加「國父」那樣的人物裡,都有過公開進行決鬥的記錄。

可是還沒持續多久,就有人感覺這樣下去不行了,

自由民在新大陸是寶貴的資源,受過良好教育的自由民就更加難得,哪有隨便因為意氣之爭就打生打死的?有這閒工夫為什麼不去打原住民?

所以由於傷亡數量的累積。外加各種後續的負面影響,儘管民間的決鬥風氣到此時都依舊存在,在南方還尤其盛行,

但是一些州——包括一些南方州在內——其實在聯邦獨立以後的二三十年之內,就陸續出臺了法律,開始逐漸把「公開決鬥」等同於殺人罪。

公開決鬥,不行,不允許登報和大肆宣傳,更不允許以「拒絕接受挑戰」為由,公開侮辱對方,

私下決鬥,管不過來,但勝者就算是「謀殺」或者「故意傷害」,沒有免罪權。

然而美利加聯邦的法律是這樣子的——

聯邦沒有立法。憲法也不管的事情,那就需要由各州分別出臺法律來禁止,否則在州內就等於合法。

於是巧了,

按照韋恩確認的結果,福吉尼亞州直到現在,都還沒有立法禁止公開決鬥。

……

實話實說,韋恩對那個叫做馬爾科姆。貝克的傢伙,其實並沒有太直接的仇恨,

畢竟在面對科恩製藥這麼一個「組織」的時候,外人其實很難分清,裡邊到底誰在作惡,誰又無辜。

所以韋恩發起的決鬥,重點不在「決鬥本身」,

而在於「決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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