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強大專生,闖禍逼瘋各地文旅》第255章 一億三千八百萬歸屬(1)

作者:喝可樂要插吸管·3個月前

“沒罪嗎?”趙哥問道。

趙局笑了笑說道,“那你說江遠是什麼罪?他幹了啥,去翻網在外網發了一個賣軍火的推文,然後配文了幾個照片,還有一串銀行號。然後就有一個不詢問真假,首接給江遠的銀行卡里面打了一億三千八百萬。”

“你說,江遠這個操作,犯了什麼法?”

“那他......那他在網上發售賣軍火的訊息,因此還收了一個多億,這怎麼能沒罪呢?!這肯定犯法啊!”

趙副局長被趙哥的逗笑了,隨後朝著走廊裡面讓了讓。

隨後解釋道:“你啊,只看了表面,不看法條。我現在就一條一條給你掰扯清楚,江遠到底犯了什麼法,什麼法他沒犯。”

第一,在網上發武器圖片不等於賣軍火,也不構成涉槍犯罪。

“《X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得有實物、有交易、有交付,如此情況下三缺一的時候,再高明的警察都定不了案。

江遠幹了啥?他在網上找了幾張公開的圖片,然後發了條帖子。

他沒有槍、沒有彈藥、沒有貨源、沒有交貨計劃,甚至從頭到尾他就是在哪裡嘴炮。

《槍支管理法》管的是真槍實彈,是不管網上圖片的。

所以這一條,江遠無罪。”

第二,這個案子沒有被害人,所以也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西要素:非法佔有目的、虛構事實、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基於錯誤認識轉錢並受損。

那些老外是幹嘛的?想買軍火幹違法的事。

他們是主動送錢,不是被騙的!

他們想幹的事本身就違法,不受法律保護;

到現在沒有一個人報警、沒有一個人說自己被騙、沒有一個人要退錢。

無被害人、無損失、無因果關係。

所以這一條,江遠也無罪。”

第三,境外通緝令不等於國內定罪的依據!

“FBL的通緝令再離譜,在咱們這裡也不好使。

我國《X法》的屬地管轄範圍,行為是必須發生在國內,我們只認華夏法律。

老外自己要搞違法交易,錢首接打過來,我們沒有義務為他們的非法意圖撐腰。

通緝令有用,還要法律幹嘛?這一條,還是無罪。”

第西,不構成侵佔,不構成非法經營

“錢在劉保霞卡里,倆人既沒有揮霍、也沒有轉移、更沒有跑路。

不當得利是民事問題,跟刑事犯罪八竿子打不著。

。上不夠都營經法非連,易實真有沒、質資營經有沒他

”。罪無舊依,條一這

”?沒懂聽“:道道說的意得,膀肩的哥趙拍了拍著說長局副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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