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維斯站起來,從公文包裡拿出一份檔案。
“審判長,原告提交第一份證據,2002年雙方簽署的協議原件。協議第七條明確約定,被告在協議生效後三年內,不得研發、生產、銷售任何桌面作業系統。”
法警把協議原件遞給審判長,審判長翻了翻,又讓法警轉給被告席。
陳博文接過協議,翻到第七條,看了一遍,然後遞給方教授。
方教授看了很久,湊到陳博文耳邊低聲說了幾句話。
陳博文點頭,站起來。
“審判長,被告對協議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協議條款的解釋有異議。協議限制的是桌面作業系統。秦律系統不是桌面作業系統,這一點將在後續質證中詳細說明。”
審判長點頭,看向原告席。
“原告,繼續舉證。”
戴維斯又拿出一份檔案。
“審判長,原告提交第二份證據,秦律系統的產品說明書和宣傳材料。這些材料顯示,秦律系統有桌面環境、有檔案管理器、有辦公軟體。這就是一個桌面作業系統。”
陳博文站起來:“審判長,被告對這份證據的證明目的有異議。產品說明書不能證明秦律系統就是桌面作業系統。Windows也有伺服器版本,難道能說Windows就是伺服器作業系統嗎?”
戴維斯立刻反擊:“Windows的核心是桌面。秦律的核心也是桌面。這一點,從使用者的使用方式就能看出來。”
方教授站起來:“審判長,原告代理人用使用者的使用方式來定義系統性質,這不科學。
使用者用電腦上網、打字、看影片,這些功能在伺服器系統上也能實現。不能因為使用者用桌面功能,就說系統是桌面系統。”
審判長敲法槌。
“雙方代理人,關於秦律系統是否屬於桌面作業系統的爭議,法庭已經記錄在案。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持續了三個小時。
原告方主張:不管系統誰做的,大秦集團在協議期間推廣了系統,就是違約。
被告方主張:系統是馬騰做的,只是遺留在公司裡,秦律不是桌面作業系統,大秦集團沒有研發、生產、銷售。
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到了最後陳述階段,審判長看向被告席。
“被告,最後陳述。”
陳博文站起來,沒有看稿子,直接說。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這個案子,表面上是威軟和大秦集團的合同糾紛。但實質上,是一家外國公司試圖用一紙協議,鎖住龍國企業做作業系統的權利。”
說著把檔案拿在手上。
“2002年,大秦集團還小的時候,威軟給了錢,讓大秦答應不做系統。大秦答應了。但大秦從來沒有說過,永遠不做。協議是三年,三年之內不做。三年之後呢?”
“威軟現在說,大秦在協議期間做了系統。但系統是馬騰做的,和我們大秦集團無關,大秦集團只是採購方。如果法庭認定,收購一家有系統的公司就等於研發系統,那以後所有龍國企業,都不能收購任何有技術的外國公司。因為一收購,就是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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