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事擱下筆:“會審成卷更早。”
“紙更早。”沈照檀道。
“有何不同?”
“後謄本可能據一張比會審更早的底本,也可能據會審或別的舊錄刪省。會審引文也可能據原報撮述,或據另一份中間抄文。現在只知道兩張現存紙何時形成,不知道它們各自沿哪張紙抄來。”
評事把三個格子之間的兩道箭頭劃掉。
沒有箭頭,只有並列。原報仍舊未知,後謄形成一版,會審引文又成一版。
兵部書吏道:“既然不能排序,今日也不該讓家屬取得兩處全文。”
“她取得的是核文單,不是舊紙抄件。”評事道。
沈照檀沒有反對。
午初以前,兩道視窗重新封起。後謄本合回第六夾,匣鎖仍由兵部書吏親手扣上;借閱回籤則由大理寺記明兩處已核、全文未抄、舊紙無損。
一張紙被送回兵部,三層文字留在了大理寺。
***
申初,舊檔房的遞件鈴響了一次。
書吏從小窗裡送出一隻灰布卷夾:“乙字二十七號,會審引錄底一頁。只找到這一頁,另有目錄相合。舊檔房仍不稱它是北境原報。”
評事驗過目錄號,才把灰布卷夾移上長案。
引錄底的紙色比現案抄件更黃,題頭寫“引北報疫亡文”。兩處視窗文字與會審抄件相同:第一處有“擇九具覆驗”,第二處寫“右列九屍”。
它沒有把三層減回兩層,只證明現案會審抄件上的兩句,在會審引錄底裡也有。
沈照檀問:“題頭既寫‘引北報’,能不能證明這兩句就是從北境原報逐字抄來?”
舊檔房書吏翻看同卷目錄:“舊年案牘裡的‘引’,有時是全引,有時是摘引,也有承辦人把數段並作一段。目錄只記引了哪一類文,不記是否逐字。”
兵部書吏道:“何況你們眼前的後謄本也不是原報。兩邊都隔著一層,不能拿後來的不同,反證會審當年沒有別的北報可引。”
“可以。”沈照檀道,“那就在引錄底一欄寫:所引北報的題名、頁號、收文號均未見,‘引’字不能單獨證明逐字照錄。”
評事讓錄事添上這一句。
題頭給出了一個來處名目,卻沒有給出能把人帶回最初那張紙的編號。錄事正要把兩處再抄一遍,核文吏忽然用竹籤點向第一處末尾。
“這裡還有字。”核文吏所指之處,在“擇九具覆驗”與“右列九屍”之間,欄外擠著兩個極小的字:校過。
下面只留半枚舊押。右半被裝訂線吃進紙縫,左半像一筆沒有收完的折鉤。
評事讓人取舊官花押冊。花押冊不能與引錄底相壓,核文吏便隔著橫尺,將同年會審承辦名籍逐行翻過;錄事另描半押左部,再與冊中各押隔紙相看。
第三頁末,一箇舊押的左半與折鉤相合。
名籍官職欄寫的是當年會審承辦主簿。調任欄沒有後續官職,只在姓名下方另蓋一枚小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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