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能。名錄未隨本紙儲存,本部不替大理寺補人。”
“那麼現案引文中的覆驗動作和九屍列目,仍沒有查到所據。”
“那是大理寺該守的半句。”主事抬眼,“本部守的是另一句:沒有查到那五個字的來處,不等於疫作與九亡一併作廢。”
評事沒有接他的“作廢”二字。
他把黃紙轉了半圈,讓雙方都能看見:“本寺也從未請誰作廢。問題在於,現案若用後謄本說明疫作,又用會審引文說明擇九具覆驗,便是在同一結論裡用了兩層來路不同的文字。哪一句據哪張紙,須分別寫。”
“可以分別寫。”兵部主事道,“不能因為不能併成一張,便說兩張都無用。”
兩人語氣都不高,案上卻沒有一處可退。
沈照檀順著黃紙兩欄看了一遍。大理寺已在“來源未清”下落押,兵部也在“仍可說明疫作、九亡”下落押。兩邊都承認紙有缺口,爭的是缺口該限制哪一句話:大理寺不許會審引文再借“往年已核”混過來路;兵部不肯讓來源欄的空白抹掉後錄紙上的全部內容。
錄事提筆,想在中欄寫“二說不能相容”。沈照檀看見評事抬了抬手,筆又停住。
“也不寫不能相容。”評事道,“先寫何處相同,何處未同。”
相同處只有兩項:冬月十四,營中疫作;亡者為九。
未同處也有兩項:後謄作“亡者九,名錄於後”,會審引文作“擇九具覆驗”“右列九屍”。
至於後謄與會審是否同據一份更早的北報,黃紙中間留了一大片空白。
沒有人有資格填。
***
對讀將散時,兵部主事忽然看向橫尺外。
“家屬此前經眼後謄全文沒有?”
評事沒有替她答:“問的是你親見。”
沈照檀道:“沒有。我第一次只核題名、歸冊、補錄年月與三項未見;第二次只見兩處青紙限句。”
“會審引錄底全文呢?”
“也沒有。只核題頭、兩處限句、校記與半押。”
“你能否據經眼之物,斷言兵部後謄與會審引文互相矛盾?”
錄事的筆在紙上候著。
她若答矛盾,兵部便可說她把區域性異文升成了全篇衝突;若答不矛盾,大理寺又可以據此削掉來路未清的分量。
“我只能確認兩處行文不同。”沈照檀道,“相同是否足以說明舊案,異處是否影響舊案,應由承辦署按各自所據落字。我沒有見過兩紙全文,也沒有見過最初報文。”
主事盯了她片刻:“記上。”
錄事寫道:
家屬僅經限項核見,不作版本真偽及舊案效力之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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