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格是“誰寫”。沈照檀只答,紙尾姓名和兩處運筆習慣與沈令姝相似;她沒有親見妹妹昨日書寫,也沒有可獨立核驗的同日官樣,因此不能據此確認全文書寫經過,更不能確認是否出於自由陳述。
主簿道:“你疑心有人仿筆?”
“我沒有這樣說。”
“那便是她寫的。”
“相似只到相似。是不是她親手寫,尚可另核;即便全是她親手,也只先證明手落過筆。”
第二格是“誰說”。評事問:“你是否曾向沈令姝並說紙上這些話?”
“沒有。”
“一件也沒有?”
“我沒有向她說過顧氏舊妝奩車、紫檀小匣、半枚麒麟玉、戊七和嶽秉義彼此相連,更沒有說過我因早知這些事才作後來查問。”
主簿道:“你否認,她卻落了名。沈家姊妹總有一人說得不真。”
“也可能有人聽錯、記錯、抄錯,或把幾段話並在一處。”沈照檀道,“在未問成紙過程以前,我不替她選哪一種。”
“你倒肯替她留路。”
“我是在給這張紙留邊界。”
第三格是“誰見”。淨紙寫舊車入西角門、小匣隨車、玉有同形者,卻沒有一句說沈令姝親見車、匣或兩枚玉,也沒有記聽話地點、在場人和傳話路徑。末尾“記不真切”只能說明她自稱記憶不穩,不能補成親見。
主簿把指尖點在“諸事顯露以前”六字上。
“五月二十四,沈府曾有人借二少夫人的名義到謝府探問九行舊紙。可見她在那時已經知道內情。”
“知道九行舊紙,與知道舊車舊玉不是一件事。”
“這張紙說是在諸事顯露以前。”
“哪一事?何時顯露?向誰顯露?”
主簿沒有回答。
淨紙上沒有五月二十四,只留下一個可以被人隨意往前挪的“以前”。可只要問到日、地、人,這兩個字便落不到任何一頁歷日上。
第四格是“誰擬”,這裡最空。裴府送來的只有淨紙,沒有草稿、改痕或起意人。沈照檀不知道妹妹是否逐句自擬、照稿謄寫、聽人口授,或寫後被人刪改。她沒有見過,便一項也不替她猜。
主簿道:“照你的說法,凡私下親筆都可以推作有人教寫。”
“不能無據推作教寫,也不能無據推作自由自陳。”
“那這紙還有什麼用?”
“先證明裴府送來過一張署沈令姝姓名、區域性筆跡相似的私紙。其餘的,要各有其據。”
評事提筆,在申請紙下寫了四行。
“筆跡:兩處書寫習慣相似,未作官面驗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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