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學生們的反擊》第63章 學校(三)(2)

作者:果敢的撓撓熊a·2個月前

你們是真沒把學生當人啊!就首接按照花的標準處理的嗎?

我們吃到老師的剩菜,這事我也說過了,總之就是看我們好欺負是嗎?

我們花十五塊錢吃學校飯,結果你給我做這玩意?

我們也不需要什麼玉盤珍饈,但是你至少給我弄人吃的玩意啊!

我們學校從來不會拿土豆燉姜開玩笑,因為他們把這玩意當真的!

我只能說,這期神了!

還有的學校要求學生必須在學校訂飯,所以呢?你們飯是很好吃嗎?你做的難吃還不讓人不吃?

甚至還有不訂飯你們就全給我去操場蹲著的(我應該沒記錯),這種型別的也曾經上過新聞。

行,多的道理我們不講,現在,是獵殺時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1. 第34條:禁止經營:未檢疫/檢疫不合格肉類(淋巴肉)、腐敗變質、隔夜反覆加熱的剩菜、感官異常、摻假摻雜食品。

2. 第124條:經營變質、不合格肉類:沒收食材、違法所得;貨值不足1萬,罰款5萬—10萬;貨值1萬以上,罰貨值10—20倍;情節嚴重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3. 第148條:吃到不合格食品,可要求退款+價款10倍賠償,賠償不足1000元按1000元賠付;吃出身體問題,額外報銷全部醫療費、營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3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法釋〔2021〕24號明確:檢疫不合格淋巴肉,首接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屬於危險犯,不要求實際有人受傷、拉肚子就可以立案追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出售不合格食品可要求:

1. 全額退還當日餐費。

2. 懲罰性賠償:價款10倍賠償,最低保底1000元/人,不需要身體受傷作為前提。

3. 同時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5條,侵害學生健康權,家長可集體起訴要求整改並賠償。

那麼強制學生訂餐的學校呢?

教育部明確校園就餐自願原則,只有寄宿生可建議校內就餐,但不能強制,更不能以不讓上課、處分要挾必須交錢訂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可自主決定接受或不接受服務;

第十條 禁止強制交易,有權拒絕強買強賣。

學校強制訂餐屬於典型強制交易,剝奪選擇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規收費,不得推銷商品、強制服務。強制訂餐收費屬於違規收費。

偷偷告訴你們,12345、12315都是可以的!

(在此宣告一下,我所寫過的有關法律的東西都是我問AI總結出來的,畢竟我一個初中生也不能會這些玩意,如果有錯誤我會及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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