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國搞兵工廠,列強都慌了》第431章 停戰協定(2)

作者:李世傑·2個月前

“把這條加進去。另外——在第三條後面加一句“日本海軍陸戰隊不得在公共租界以外區域新建任何永久性工事。””

張群接過修改稿。“督軍,這一條會不會太硬?”

“不硬。工事建了就是永久性的。你讓日本人建了工事,下次再打就要花三倍力氣拆。所以這次無論如何要把“永久性工事”的限制寫進去。”

三月二十日。第二次談判。

張群把修改稿放在桌上。白川義則看完,眼睛在“不得新建任何永久性工事”一行上停了一下,然後抬眼看著張群。

“這一條——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任何一方在公共租界以外區域新建永備工事。混凝土掩體。常駐碉堡——都屬於違反停戰協定。簡易沙袋工事和臨時警戒哨不受限制。”

白川沉默了幾秒。他的手指在桌面上敲了兩下,然後說了一句話:“貴方的保安團配“輕型迫擊炮”——輕型迫擊炮是多輕?”

“六十毫米以下。”

“六十毫米?張市長,六十毫米迫擊炮的射程超過兩千米——在這個距離上,它的殺傷力並不“輕”。”

“白川將軍,六毫米比六十毫米輕還是重?”

白川沒有回答這個問題。他合上資料夾。

“保安團編制三千人——可以。武器限於步槍。手槍。機槍——不包括迫擊炮。”

“不包括迫擊炮?白川將軍——保安團的職責是維持治安,必要時應對武裝匪徒。沒有迫擊炮,遇到重火力襲擊時怎麼辦?”

“如果遇到“重火力襲擊”,那就是戰爭狀態了。張市長,停戰協定不是用來準備下一場戰爭的。”

張群沒有退縮。他翻開資料夾,拿出了第四份修改稿。

“第一——保安團編制三千人,武器限於步槍。手槍。機槍和六十毫米以下迫擊炮。第二——日方不得在公共租界以外新建永久性工事。第三——中國軍隊撤出上海周邊三十公里,但保安團和警察系統不受此限。第四——雙方互設聯絡官,每月交換一次佈防情況。”

他把檔案推到白川面前。

“白川將軍,這是我方的最終立場。如果日方同意,停戰協定可以在三天內簽署。如果不同意——”他停了一下,“局勢維持現狀。但維持現狀對誰都不好。”

白川看著那份檔案。他拿起筆,在第三條的“保安團”三個字下面劃了一道線。

“張市長,保安團的防區——具體在哪裡?”

“閘北。江灣。真如——上海特別市行政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區域。”

“包括大場?”

“大場在上海特別市行政範圍內。”

白川把筆放下來。他的目光在桌面上停了三秒。然後他做了一個幅度極小的點頭動作。

“簽字吧。”

三月二十三日,停戰協定正式簽署。

白川義則從匯中飯店出來的時候,站在臺階上看了幾秒鐘夕陽。他對身旁的副官說了一句話:“中國人在條款裡埋了東西。保安團三千人——那些不是保安,是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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