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認屍那天,法醫是我》第157章 檢方提交追加起訴(1)

作者:星月長明·2個月前

# 第157章 檢方提交追加起訴

主線第八十九日上午,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交補充、變更起訴材料。

檔案沒有把所有人寫成一個模糊的“明康集團”。

何遠舟、孫柏年、秦曼雲、沈懷德、林晚棠等人的行為,按時間、許可權和證據分別列出。具備審理條件的進入補充材料,尚需偵查的另案移送;每項事實都能回到具體原件、證人和鑑定意見。

檢方在說明中使用的是“長期、多環節、多人分工實施的犯罪鏈”。

沒有提前把它寫成法律意義上的犯罪集團,也沒有用組織化三個字代替每個人具體做過什麼。

第一條鏈,是病歷和診斷形成。

何遠舟提供預設結論與醫學模板,院務系統完成改寫,傅氏基金透過專案口徑和資金授權延續控制。誰製作、誰稽核、誰明知後繼續使用,分別對應不同證據。

第二條鏈,是非自願用藥與人身限制。

藥物採購、護理原件、回收線路、門禁和探視阻斷相互交叉,但Z-3三年前六次使用的因果仍需終審質證,不能把所有後果首接歸到同一劑藥上。

第三條鏈,是轉運、失蹤與死亡處置。

院務總表只能證明內部分類,死亡事實、死因、轉出和身份替換必須依靠獨立記錄確認。顧清嵐條目被單列,現階段能夠證明異常用藥後未按程式上報、遺體被加急火化和原始藥頁被外帶,藥物與死亡的具體因果仍等待原件和專家意見。

第西條鏈,是證人威脅與證據轉移。

S-09材料封袋被替換、舊宿舍針孔攝像頭、B-19攝像包轉移、梁舒舊終端和林晚棠兩百萬元收據被分開列明。林晚棠提供了真實地點,也收錢藏證、隱瞞取回行為。協助價值和她自己的責任同時存在。

許聽瀾參與材料核對時,沒有要求把顧清嵐死亡首接寫成何遠舟故意造成,也沒有把所有用過Z-3的人寫成同樣後果。檢察官問她是否擔心過於謹慎,她回答:“寫過頭,才會給他們把整條證據鏈一起推倒的機會。”

隨後,她只提出兩處文字修改。

一處把“受害者自述的精神異常”改成“被記錄為精神異常的行為”;另一處刪除了“因情緒激動反覆報警”中的“情緒激動”。

“報警次數可以寫。”她說,“不要替記錄加評價。”

檢察官接受修改。

事實己經足夠,不需要再用詞語把她推回病歷裡的位置。

中午,法院通知各方領取新增證據目錄。何遠舟的辯護律師當場提出兩項申請。

一項針對院務總表、攝像包和周萍備份的合法性;另一項要求排除顧清嵐原始藥頁,理由是發現於沈懷德長期控制的保險櫃,形成時間仍待確認。

這份申請發出時,原始藥頁剛剛被依法提取,尚未完成任何鑑定。

上午十點三十分,搜查手續和銀行見證安排完成。沈懷德的律師到場後,先核驗櫃號、租賃記錄和封存狀態。保險櫃外層沒有異常,開鎖過程全程錄影。

櫃內有房產檔案、現金存單和三隻牛皮紙袋。

第三隻紙袋上寫著“嵐”。

物證人員沒有現場翻閱,只先拍照、稱重、提取袋口痕跡,再在見證下封入透明證物箱。回到實驗室後,紙袋才被分層開啟。

裡面有兩頁藥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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