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兩點。市人民醫院急診科。
走廊白熾燈亮得刺眼。陸明脫下沾滿灰土的外套,撩起T恤下襬。
背部和腹部,幾個清晰的皮鞋印印在皮膚上,周圍一圈青紫。
急診醫生按壓了幾下邊緣。
“軟組織挫傷,沒傷到骨頭。”醫生在電腦上敲擊鍵盤,“開點活血化瘀的藥?”
陸明穿好衣服。
“麻煩把傷情寫詳細點,部位、面積、致傷物特徵。”
醫生多看了他兩眼,沒多問,按要求列印了門診病歷,蓋上急診科紅章。
天亮後。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
陸明拿著病歷和掛號單,坐在冰冷的鐵椅上。
法醫拿著軟尺,貼在陸明背部的鞋印邊緣。閃光燈亮起。
拍照,測量,記錄。
半小時後,一份《法醫學鑑定意見書》遞出視窗。
鑑定結果:輕微傷。
這三個字,在刑法裡分量極重。這是暴力犯罪最首接的客觀證據。
回到城中村出租屋。
陸明拉開椅子,開啟那臺舊筆記型電腦。
桌面新建一個資料夾。命名:刀哥團伙案。
他把手機裡的夜視監控影片匯出。
錄音筆裡的音訊檔案匯出。
傷情鑑定書、門診病歷掃描件存入。
勞力士黑水鬼的中檢鑑定證書掃描件存入。
檔案歸類,條理分明。
做完這些,陸明從書架抽出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翻到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桌上放著計算器。
勞力士二手市場價十萬。現金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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