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規矩:腦子寄存處!
行業潛規則:腦子寄存處!
世界背景:《人民的名義》的世界,不要參照現實!
2043年11月11日,星期三,多雲轉陰。
林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審現場。
審判長:
被告人魏賢鈞,法庭現在依法對你進行訊問,公訴機關指控你身為良城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侵吞公款,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明知他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人予以包庇、縱容,充當保護傘。
上述指控事實,你是否聽清?
審判席上被告人魏賢鈞:聽清了!
審判長: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是否自願認罪?
被告人魏賢鈞:沒有異議,我自願認罪,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認罪悔罪!
審判長:你是否申請回避?是否申請調取新的證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
被告人魏賢鈞:不申請回避,不申請新的證據。
審判長:法庭辯論結束,被告人最後陳訴完畢,現在休庭合議,待合議庭評議後當庭宣判。。。。。。
半小時後,繼續開庭。
“全體起立,下面我宣讀審判書主要內容!”審判長威嚴的聲音響徹整個法庭。
下方,無論是被告還是觀眾席的所有人員,全都莊嚴肅立,鴉雀無聲。
審判長:
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魏賢鈞受賄、貪汙、濫用職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公開審判。。。。。。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鑑於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部分贓款贓物已經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魏賢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以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以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並處以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被告人魏賢鈞,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中,已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其拜拜十萬元,涉案房產一處,車輛兩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違法所得。。。。。。”
“三、扣押在案的其它涉案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漢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宣判完畢,將被告人魏賢鈞帶出法庭,送回看守所羈押!”
兩名法警一左一右,夾著魏賢鈞走出法庭,沉重的腳鏈讓他舉步維艱。
曾幾何時,他也是人民的英雄,黨和組織的好乾部,只是時過境遷,他也不知道自己怎麼會淪落到這個地步!
!子日好的退功,滿圓德功己自是就天今那,發事有沒說果如,日生的歲36己自是天今,冤點有己自覺至甚他,的真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