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中最多的還是在一些事情上相互推諉的。
大宋不僅中央朝廷將軍。政。財政大權三分,相互互不統屬。
地方上更是將權利四分,每路設經略安撫司(軍事)。轉運司(財政)。提點刑獄司(司法)。提舉常平司(民政),四司互不隸屬,直接對朝廷負責。
管民政的沒錢需要找管財政的要。
但管財政又不給,把事情給耽擱了。
於是管民政的便上書彈劾對方,管財政的得知自己被彈劾了,也會上書表示自己的委屈。
管理司法的很多時候和管理民政的職權上有重疊。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古代講究民不舉官不究。
而且一些小事上升不到需要走司法途徑的地步,於是就推給管理民政的官員。
管理民政的也不想管,認為涉及到司法之事,應該由管理司法的管。
總之每天的扎子中,有近三分之一的都是地方主官相互彈劾的扎子。
遇到事了相互推諉,有好處了又相互爭奪事情的主導權。
而且各自說的還有理有據,沒有任何問題。
一條政令下去,簡單點的還好說,稍微帶點責任或者有好處,到了地方官員不是推諉就是爭。
沒有結果就只能上書給朝廷,讓朝廷來決斷。
等朝廷有了決斷後,再次下達到地方,才能平息風波。
甚至還會出現朝廷做了最終決斷,其餘部門依舊不配合的情況。
不緊急的事也就罷了,一些緊急些的等落到實處,可能事情都過去了。
「雖然有些麻煩,可這也加強了朝廷對地方的掌控力。」官家說道。
地方大權四分,互不統屬,有什麼大事都要上書朝廷來決斷。
既加強了朝廷對地方的掌控,又不至於出現有人大權獨攬,掌控一方的局面。
「父皇的意思兒臣明白,地方的財政司法和民政若是由一人掌控,確實很容易出現專權的情況。」
趙睿說道:「可權利四分,沒有任何主次之分,就會導致一旦出現什麼緊急之事,官員怕擔責任,相互推諉。
兒臣覺得適當的保證地方財政和司法的獨立性是很有必要的,但地方還是要有個能夠直接做主的人。
可以讓提舉常平司對轉運司和提點刑獄司有監管權。
如此出現什麼緊急之事,地方未能做出及時應對,朝廷也有可以直接問責之人。
另外朝廷許多衙門職權重疊,也要進行明確的區分,而不是某件事數個衙門都有職權管理。
這樣只會導致有好處相互爭權,沒好處就相互推諉,不利於政令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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