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下捉婿?我早就鎖死名額了》第54章 要命律法題(2)

作者:絕代風華的豆糕·11小時前

這一次的題目,前面默寫後面算數。

眼下這道題型格外陌生:甲於城外駕馬撞傷乙,二人簽字畫押,約定乙所受之傷皆由甲擔責。

數日之後,甲如約付清乙當下的醫藥開銷。

可沒過幾日,乙時常覺腿腳不便,尋大夫診治,大夫言道,此為筋脈暗傷,起初難以探查,屬於遲發性損傷。

乙循著當初甲留下的地址找上門,再次索要賠償。

原來當初甲趁乙不通律例,在畫押文書之上寫明,此事一次性結清,往後兩不相干,文契之中僅落筆“今日甲傷了乙”,再無多餘記述。

乙一紙狀書將甲告至府衙。

公堂之上,甲出言辯駁:當日事發並無旁人見證,無從證實是我駕馬致乙受傷,當日二人神志是否清明?立約是否出於自願?亦無從查證。

再者,又憑什麼斷定此番遲發之傷便是當初衝撞所留下?先前我己經帶乙尋大夫診治過,彼時為何不曾提及尚有這般隱疾?

乙一時無言以對。

文契之上僅寫明當日甲致乙受傷,其餘經過、傷情皆無記載,並無其餘憑據能夠證實這遲發筋脈之傷便是那日衝撞所留下,府衙無從核查原委。

……

張時歲看見這種題目也是心累。

很典型的一方懂法一方不懂。

如果不是上帝視角,以縣衙府官的視角去看待沒有實證屬實是有失偏頗。

但是這樣又偏偏會對受害者失了公允。

張時歲抓著手指頭拉伸了一會,心裡有了答案:

判曰:今有甲乙於城外相撞無見證人……遲久方稱舊疾復發。時隔日久,並未有三方公證者。

夫斷獄憑證,無跡可尋,因果難定……甲傷乙一事自有其責,酌補償乙錢若干,自此賠付了結,倘若後續一方尋獲新物證,允許另行交於官府裁斷。

這時候的張時歲也想罵人,這真是府試嗎?

來到最後一題了,張時歲瞧著不少人陸陸續續離場。

平復了一下心緒。

題:甲昔年購置宅院,僅短暫落腳數次,而後遠出經商,託付鄰人乙代為照管此宅。

乙盜走甲之房契,謊稱宅院為甲所贈,串通當地官吏偽造文書,將宅院過戶至自己名下,轉手倒賣。

待多年後甲歸鄉,乙己逃入外邦,當年經手辦理過戶之官吏亦不知所蹤。甲訴於官府,欲取回自家宅院。

?

什麼?

一般能寫進卷子裡的一般都為真實發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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