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將所有死者的經歷放在一起,才能發現他們都曾犯下重罪,卻因為證據不足或者程式問題逃過了懲罰。
陳洛將十七人的死亡時間一一標記,又調出裴知衡同時期的行程。
課程安排。學術會議。警方顧問記錄。醫院就診。酒店入住。交通購票。銀行卡消費,全部被他排列在同一條時間線上。
第一起案件發生時,裴知衡20歲。
那天,她沒有任何消費記錄,也沒有購買過車票。
學校檔案顯示,她因病請假三天,宿舍同學只記得她一直躺在床上,卻沒有人能確認她晚上是否離開過。
第二起案件發生時,她正在鄰市參加一個大學生心理學論壇。
論壇結束時間是下午5點,死者死亡時間在晚上11點左右,兩地相距不到六十公里。
她有足夠的時間。
第三起案件發生時,她已經前往國外讀書,看上去不可能與案件有關。
可陳洛查到,她曾在案發前十天回國探親,返程航班是在死者死亡後的第二天。
之後的情況也大致相同。
幾乎每一名死者死亡時,裴知衡都沒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
有時是請假,有時是參加會議,有時是協助警方調查。
還有幾次,她當天確實出現在原州,卻在案發前後的數個小時內沒有留下任何記錄。
這些空白分散在十幾年的生活裡,單獨看沒有任何異常。
可當陳洛將它們與案件時間重疊後,規律便變得異常清晰。
每一次死亡發生前,裴知衡都會從正常生活中消失一段時間。
時間長則兩三天,短則幾個小時。
案件結束後,她又會重新出現在某個合理的位置,繼續上課。開會或者陪伴家人,彷彿什麼都沒有發生過。
陳洛的手指停在觸控板上。
這些只能證明她具備作案時間,仍然算不上證據。
陳洛的手指停在觸控板上。
這些只能證明裴知衡具備作案時間,依舊算不上能夠定罪的證據。
但對他而言,已經足夠了。
另外兩個人,他甚至懶得再查下去。
裴知衡身上的痕跡實在太明顯。
原主若是能夠看到眼前這些資料,同樣會將她列為最大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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