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從老闆娘那搶來的幾百塊錢,就成為我逃亡路上為數不多的經費。
為了逃避你們的追捕,我先是去找了辦假證的人,買了一個假身份證,就是你們剛才看見的,那個叫於洪濤的身份證。
之後,我便頂著於洪濤的身份,在全國到處飄蕩。
要是說起來,我也是真的賤吶!
以前我爸給我找的工作,我總是覺得太辛苦,受人管束不自由。
可自從殺了人後,為了東躲西藏,也為了有經費逃跑,我是什麼髒活累活都幹了,那會兒也不覺得辛苦了。
可即使這樣,我還是不敢在一個地方待太久。
生怕我一個不留神,就被你們這些警察找上門。
於是就這樣,我一路東躲西藏,整整跑了二十五年。
首到我手裡這張叫於洪濤的身份證眼看就要過期,我將失去合法身份的時候,我才不得不回到家裡,用我自己的身份重新辦一張身份證。
我也想過,也許這一次,你們就有可能找上我。
但是我也同樣知道,刑事案件二十年的追溯期早就過了,就算被你們找到,你們還能拿我怎麼辦呢?
可我這次,之所以又從家裡跑了出來,並不是因為我想要到處逃竄。
而是因為我想去一趟南方,找一份相對穩定的工作。
可我還沒等坐上車,就被你們給帶回來了。
好了小警察,你想聽的故事我都己經告訴你了。
要是沒什麼事的話,你們就儘快把我給放了吧。
我當年作案的時候,本來就沒滿18週歲,而且刑事案件,二十年的追訴期早就過了。
現在這些條件組合在一起,我根本就不需要為這件事負刑事責任。
所以你們也沒有理由,繼續把我關在這裡吧?”
聽曲洪濤這麼說,林牧忍不住揚了揚嘴角說道“曲洪濤,你只聽說刑事案件有二十年追訴期一說。
那你難道就沒聽說過,這句話的後面還一句話嗎?
那就是如果牽涉到重大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重新追訴。
只要最高人民法院稽核透過,那麼即便是過了追訴期的案子,也可以被重新提起公訴。
還有就是,雖然在案發的時候你沒滿18週歲,但是你也己經滿16週歲了吧?
我國法律規定,但凡年滿16週歲的公民,如果犯了重大刑事案件,那麼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所以法律從來沒有對未成年人免刑一說,只是會酌情減輕處罰。
而曲洪濤,你當年犯下的,可是故意搶劫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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