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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前,婆婆曾拿著一份“共同投資確認書”來我家。
她說是辦理婚房裝修貸款,讓我爸媽提前簽字。
我爸不會看合同,差點就按了手印。
幸好我媽說等婚禮後再辦,才把人送走。
我立刻讓父母聯絡果園徵收辦,更改收款賬戶和聯絡電話,同時寫明任何款項只進父母本人賬戶。
當天下午,我們去了派出所。
我把鐵鏈、金店證明、銀行流水、聊天記錄全部備份。
警察告訴我,戀愛借款和嫁妝返還可以透過調解或訴訟解決。
銀行卡用途如果與約定不符,也可以保留材料繼續核查。
從派出所出來,宋霽攔在門口。
“你真要把我送進去?”
“你拿我的卡買金項鍊時,怎麼沒想過今天?”
“錢我會還。”
他壓低聲音。
“但補償款的事只是我媽隨口說的,根本沒做。”
“刀沒落下來,就不算殺人,是嗎?”
他的臉色變了。
我沒再理他。
回到鎮上,我把欠款分成兩筆。
宋霽向我明確借款,八萬七千四百元。
宋家收取、卻未用於婚房的嫁妝,三萬元。
合計十一萬七千四百元。
其中,那條真金項鍊的一萬一千九百零四元,已經包含在八萬七千四里,不重複計算。
每一筆後面,我都附上了時間、轉賬截圖和聊天承諾。
宋家人再想拿數字混淆,也混淆不了。
我列印了三份。
一份自己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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