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路爭鋒:從副師轉業開始》第121章 拆遷遺留問題(1)(2)

作者:閪闐·1個月前

鄭龍在筆記本上記下這個數字:“實際價值呢?”

住建局局長劉建軍接話:“我們請第三方評估公司評估過,龍盤村的房屋,住宅部分市場價確實在每平方米6500到7000元之間。”

“臨街的房屋,如果底層確實用於經營,可以適當上浮,但1.2萬的要求明顯過高。”

“開發商那邊什麼態度?”鄭龍問。

“開發商是天盛地產。”劉建軍說,“他們堅持按合同辦事,只同意按住宅標準補償。”

“理由是,那些臨街房屋雖然有部分用於經營,但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住宅性質,沒有辦理商業用途變更手續。”

事情清楚了。

一邊是村民認為自己的房子值錢,要求高價補償。

一邊是開發商咬定房產性質,只肯按住宅標準賠。

政府夾在中間,左右為難。

“這23戶村民,現在什麼情況?”鄭龍看向信訪局局長孫建國。

孫建國翻開信訪記錄:“三年來,他們先後到區裡、市裡、省裡上訪超過80次。其中5次到清都市越級上訪。”

“上週到市委門口靜坐的,就是其中8戶的代表。”

“他們的主要訴求有兩個:一是提高補償標準。二是追究當年‘強迫簽字’的責任。”

“強迫簽字?”鄭龍眉頭一皺。

張濤連忙解釋:“鄭書記,絕對沒有強迫簽字。”

“當時是開了村民大會,政策講得很清楚,大部分村民是同意的。”

“這23戶一開始也沒反對,是看到其他地方拆遷補償高了,才反悔的。”

法院院長鬍廣志從法律角度分析:“從法律上說,房產證登記是什麼性質,就應該按什麼性質補償。”

“村民如果認為自己的房屋應該按商鋪補償,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房屋實際用於經營,並且產生了經營效益。”

“但他們提供不了。”張濤說,“那些房子,有的是自己開個小賣部,有的是租給別人做倉庫,都沒有正規的經營手續,也提供不了完稅證明。”

會議室裡陷入短暫的沉默。

這個問題很典型,情理與法理的衝突。

鄭龍思考片刻,看向眾人:“各位有什麼建議?”

檢察院副檢察長區慶春說:“我覺得可以分情況處理。”

“對於確實長期用於經營、有穩定收入的,可以考慮適當提高補償。”

“對於只是臨街、但沒有實際經營或者經營不規範的,還是應該按住宅標準。”

司法局副局長王德海補充:“另外,對於那些生活確實困難的村民,可以透過其他途徑給予幫扶,比如安排就業、提供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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