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令儀寫到天亮。
舊庫的燈添了三回油,婚書始終放在案角,沒有再開啟。她面前那張供紙卻越寫越長,從最初一頁,添到第五頁。
念一沒有替她磨墨,也沒有問她準備如何回趙玠。
這份供狀不是寫給誰看的情書。每一個字落下去,都可能變成宮正司日後定罪的憑據。該由蘇令儀自己寫,也該由她自己決定何處停筆。
卯初,蘇令儀終於擱筆。
她先寫自己如何認識趙玠。
兩年前,肅王查慶州水患舊牘,她在河工奏報旁批出六處錯數。趙玠此後多次將田冊、河圖與糧簿送入文書院,請她另紙陳見。那些紙沒有經過正式文移,也沒有留下經手簿錄。
她承認,這是私遞文書。
接著,她寫《平糶六策》的十一易稿。
第一稿起於慶州永和七年至九年的倉簿,先議京倉平糶;第二稿增泗水、金水兩路腳程;第三稿按六坊戶數分設粥棚;第五稿補出入兩簿;第七稿寫過“糧入私廒,無從知米糠”,清稿時因言辭過首刪去。
每一稿據何冊、改何處,她都寫明卷號與存放架位。
第六至第十稿己由宮正司封存,可以查驗。最早五稿被邱安取走,雖稱己經燒燬,卻只有一面之詞。六策最終取捨中,趙玠改過兩處:一處將先開三倉改為七倉同開,一處將坊正驗糧改為度支書吏、坊正共同驗糧。
她沒有奪去趙玠改過的兩筆。
也沒有把其餘文字送給他。
【臣女違女官舊制,私受親王文書,越職議論倉糧、河道,且與肅王議定暫借其名呈策。所為皆出本意,並非受迫。若依律有罪,臣女願領。】
【然《平糶六策》查冊、起稿與十一番增刪,實出臣女蘇令儀之手。臣女不曾寫第七頁,不曾盜取尚儀局舊印,不曾指使梁秋娘夾帶案牘,亦不曾參與換糧、囤糧與扣壓泗州急報。】
【臣女自認其過,不認旁人所加之罪;自陳其功,不攀旁人所改之筆。】
供狀最後沒有請求寬赦,也沒有說自己是為了百姓才不得己犯禁。
她確實想讓六策施行,也確實喜歡趙玠。可這些理由不能使私遞文書突然合乎宮規。她不拿動機抵罪,也不肯讓一樁真實過錯替所有偽造之事開門。
念一看完,只問:“想好了?”
“想好了。”
“這份交上去,婚書大概便作廢了。”
蘇令儀看向長匣:“若要先在另一份供狀上按手印才算數,那張婚書本就不是我的。”
“宮正司也可能先治你越職之罪。”
“我做過。”
“趙玠呢?”
蘇令儀沉默一會兒:“我會把婚書還他。”
“我問的不是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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