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組立三欄:憑據可核寄存、口述待核、趙家自報補入。失蹤和死亡戶份額另列,不因主人不在便自動歸趙家或公倉。
第二步才是稱糧。
十八袋毛重一千四百五十八斤九兩。扣袋皮、塵土和可見雜質後,淨谷約一千四百二十九斤。十二石只是趙滿倉按舊袋估算,不是精確庫存。
淨谷又分五類:粟種六百餘斤,冬麥四百餘斤,蕎麥二百餘斤,豆種一百餘斤,另有三十餘斤品種混雜。年份從承熙十一年到十四年不等。最老種子即便外表完整,也可能已經不發芽。
“不能因為袋上寫種,就把每一斤都算成未來收成。”陶七斤道。
發芽試驗當場設定。
每一品類按年份、袋位分組,從上中下各取穀粒,混勻後每組數一百粒,做三份。兩份鋪在洗淨溼布上,放在不同溫度的屋內;一份埋入裝有城外表土的淺木盤。每日同一時辰補水,記錄發芽數、黴粒和根長。三份差得太大便重取,不能只挑最好的一盤。
試驗至少要數日。眼下只能先把淨重寫清,不能提前宣佈十二石全能播。
“等得起嗎?”有人問。
八月已到。能搶種的蕎麥、蕪菁和少量早粟都有時限;冬麥可晚些,卻不能解決入冬前口糧。若等十日才決定,部分短季種即使發芽也趕不上霜前結實。
趙滿倉說:“先驗蕎麥,兩日能見一部分芽。地也要同時看。”
“你已經退出保管組。”趙守田急道。
“退出管糧,不等於我看不懂種。”
二十七席允許他作為三名種植判斷者之一參與,但每個結論必須由另外兩人獨立複驗。另一人是田桂枝從邊村推來的老農,第三人是原歸雁屯田書吏馬會年。馬會年過去替軍府報畝數,因反對把荒田寫成已播被撤職,仍熟悉本地霜期和播量。
爭論轉到“能不能下鍋”。
這些種子大多沒有拌毒藥,篩淨煮熟確實能吃。趙滿倉所謂不能下鍋,不是說吃了會死,而是十二石一入公灶便無法恢復。按全城當前基礎份,淨谷只夠一日多;若發給原寄存戶,又不足以讓每戶脫離公共糧點。
但播下去也不保證豐收。土、水、霜、蟲和人力任何一項出問題,都可能只收回種子,甚至顆粒無收。把飢餓者要求吃糧說成短視,同樣是在替別人承擔風險。
議事沒有當天決定全留或全吃。
先封存三日,完成最快發芽組、權屬核驗和可播地初查。若公共可食糧降到一日以下且沒有已確認補給,任何席位可要求提前重議動用多少種糧;若仍有其他糧源,不得只因種糧更乾淨便優先吃掉。
封存期內,原寄存戶可以主張取回,卻須同時選擇自存、自播或自願併入共同種倉。取回不等於退出全城基礎糧,是否調整隻看其是否另有足夠口糧,不能用產權懲罰逼人捐種。
趙守田仍不服。他認為父親保了三年種,最後卻連鑰匙都不能拿。趙滿倉看著四方將十八袋移入舊轉運倉,沒有替自己求情。
“我藏它,是怕別人一句話拿走。”他說,“如今不能又變成只有我一句話能留下。”
趙守田沒有在處置頁按贊同,只按了“已知”。他要求把趙家三年換墊木、燻鼠和補種的支出也登記,不能只記父親隱瞞。議事席接受登記,不承諾全額補償。保管有成本,隱瞞也有責任,兩者不互相抵銷。
他隨後退出當日巡查,獨自回羊圈收拾空窖。趙滿倉想跟去,被他拒絕。父子沒有因一句公正處置立刻和解,這筆怨氣被留在趙守田自己的記錄下面。
傍晚,第一輪篩樣開始。
蕎麥袋裡混有少量草籽並不稀奇。北地常見狗尾草、灰灰菜和野燕麥,風揚和脫粒時都可能混入。田桂枝按形狀分盤,準備計算雜種比例。
馬會年從其中一盤捻起一粒黑褐色細籽。
籽殼一側生著短硬紫芒,遇水後會向內卷。歸雁周圍沒有這種草,白狼川嚮導也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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