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119章 商路開了(1)

作者:雲起昭昭·9小時前

河西商會的印落下第三天,第九號禁貿令多了一張附釋。

不是撤銷。

河西巡市所仍保留查扣軍糧、成批鐵料、軍械形制物與無來源藥材的權力,也沒有承認先前扣十二車錯誤。附釋只改一條:普通民貨持三縣共同試行單票、貨權清楚且現場未發現禁物的,不得僅因“終點、收貨人或分票與歸雁有關”整車暫扣;若懷疑某一貨類,先分封該貨,人畜與無關貨可繼續走。

柳橋卡不能再用“去歸雁”三個字扣下所有車。

十二車沒收案卻不會因此自動翻案。附釋從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試行,舊案仍要查原令、北運糧去向與三十日終核。新規則能阻止下一批整車被扣,不會讓已經失去的九萬零六十文憑空回來。

附釋的收文鏈有四處。

石羊縣、長柳縣、白草窪鹽課所與河西商會各收一份,紙號連續。杜承嶽要求商會書吏將全文抄在貨棧外牆,不只傳“歸雁解禁”四字;軍械與成批鐵料仍可分封、無來源貨仍可查,避免商戶誤以為從此任何東西都能掛普通民貨牌。

三縣單票還差長柳一枚印。

邵廷章沒有親自來。他以弟弟邵廷茂持永濟北路股、又持義安貨棧一成為由,對二十趟試行的稅額、驗貨人和承包爭議書面迴避。迴避不等於承認收過分紅,也不免去他過去未披露近親利益的責任。

長柳縣丞顧維清接手。

他沒有直接宣佈十五文一定夠。長柳近三年夜巡、火棚、復秤與爭訟支出只能核到總額,仍缺兩處路棚分項;義安貨棧原承包契又要求縣衙在代收不足時補差。若貿然把三十降到十五,義安可以告縣衙違約。

二十趟試行因此加了一頁責任隔離。

貨主每千文只按單票向長柳交十五,不另補舊落貨稅;縣衙與義安關於差額、舊契效力和已繳定額的爭議另案封存,不得扣貨主貨物作擔保。若長柳最終敗訴,補償由長柳依法核定,不轉給歸雁、石羊或二十趟商戶;若十五文實測不足,下一期可以憑工料重議,不能在本期半途加收。

顧維清只籤二十趟。

石羊二十五、歸雁二十、長柳十五,每千文上限六十;不到某縣不收,返程原貨不重收,新貨另開,分賣用母子票。鹽引正費、真實新增泉路事故費另列,後者須三方驗現場。

第一趟貨值三萬二千文,單票總額一千九百二十:歸雁六百四十、石羊八百、長柳四百八十。四方號冊與三鑰匣同時開根,哪一縣沒有完成對應服務,其份暫不轉出。

貨不屬於歸雁。

十六輛車來自河西商會五家試供戶,載油布四十匹、皮貨九十張、常用鐵件六百斤、燈油六十斤、繩具與木件八百斤。鐵件逐箱列為車銷、鐵箍、倉鎖和爐鉤,不以“常用”二字逃避附釋檢查;六百斤不等於軍械,關卡仍可看形制與貨主單。

車隊從長柳出發,經石羊到馬背泉,再入歸雁。

護路也第一次按新契成隊。

馬廣全停職後空出的名額沒有由熟人直接補。邊村騎手郭淮重新走十里驗騎,披露姐夫在長柳義安貨棧做夜守,本趟不得接觸長柳封票和貨主價單,通過後補入十二人名單。十二人中本趟出六騎,白狼川由烏力罕帶八騎,商會自帶四名不持弓貨權人。

十八人不是一支新軍。

歸雁六騎只負責石羊至馬背泉和入城段,白狼川八騎負責冬水泉外開闊段,商會四人只記貨和封條。武器、追擊、撤回點與傷馬賠法按每段契;裴硯川不領隊,阿娜依因牧場擔保利益仍不任現場斷事人。

每隊各有一份路線段,不再讓一個尾騎同時知道全程時差、退路和總貨重。全圖由三段封口拼合,只有出發時三名領段人在眾見證下對介面;途中改路須兩段共同記,不用一句口令由一人傳遍全隊。

第一日,車隊在長柳關停了一個時辰。

關丁分封兩箱長車銷,懷疑長度接近弩機栓。許記鐵匠當場拆一枚給看榫眼:車銷中部有輪轂磨槽,弩栓不應有;貨單又有十二輛舊車的修換預約。顧維清派來的驗貨人只解除這兩箱,不因解釋成立便免驗其餘鐵件。

長柳收十五文份,沒有再收三十。

義安貨棧派人在關外遞了一張保留追索書,宣告不放棄舊契差額。車隊收件後繼續走,貨主不替縣衙在保留書上認債。舊爭議沒有消失,只是沒有再變成攔車的木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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